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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中的“空单”与“出局”的裁判思维与应对

 

发表时间:2017/7/21 12:55:50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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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庭审提出孟某X、刘某X成为A1后,王某X已出局,其发展的15人及金额不应计算在王某X名下。

 

  针对被告人王XX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述出局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在刘某X成为A1时,王某X只是在某一条下线支线上不再获得返利,并不代表王某X脱离该传销组织,且王某X仍在对该传销组织进行组织、领导,仍应计算相应人数及相应金额。

 

  案例二:安某、徐小X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16)鲁06刑终104号)]

 

  基本事实本文在安某、徐小X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例中已述。

 

  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民间互助式小额理财组织运作模式中规定了出局制度,被告人出局后不再在相关支线上领取报酬,也不再参与管理事务,出局后发展的人员和收取的入门费不应计入被告人的犯罪数额。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传销组织虽以逃避打击为目的大幅提高入门费门槛,压缩本组织内层级,上线人员直接发展三人即可快速回本,并设立出局制度,但实际操作中,出局的被告人层级都较高,在传销组织中有较高声望,不仅对其本人发展的传销体系负责,在对民间互助式小额理财组织的管理上也承担关键作用,且大多仍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和发展传销人员,客观上推动传销活动的复制、传播和蔓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对出局有关的辩点

 

  (一)出局后,下线再发展的人员应否累计问题

 

  对于出局情况比较复杂,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上述案例一,王某X出局会仍在其他支线获利的,那其并没有全部退出传销体系,那该支线下发展的人数人员应予累计,传销金额亦应累计。但是,如果出局后,退出了整个传销体系,也不再从传销体系中获利,那么,下线人员再发展的传销人员不应再进行累计。上述案例一[(2015)温江刑初字第507号]法院的裁判逻辑也是基于此。

 

  (二)出局后不再获利不再管理,可否认定从犯问题

 

  对于行为人出局后,对整个传销体系都不再进行管理,此后传销体系如何发展似乎与出局者无关。但从传销体系的形成、发展及在整个传销体系的作用来看,出局者所起的作用却是非常关键,只有发展人数到一定程度才会出局,这又反过来明,出局者的作用非凡,出局者往往在体系中声望非常高,客观上推动传销活动的复制、传播和蔓延,笔者认为一般不宜区分主从,但可以对其出局后不再参与管理的行为与出局前进行对比,作用相对减小,与正在实施发展人数的老总级别的传销人员的作用有所不同,可以建议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熊潇敏律师团队介绍:熊潇敏律师团队主要提供重大刑事案件辩护、重大民商事案件代理、公司治理等诉讼代理与非诉法律服务。所代理的重大刑事案件中的传销案件有:广西39名老总特大传销案、“1.18”亿元传销大案。熊潇敏律师系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部部长、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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