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中的“空单”与“出局”的裁判思维与应对
作者:熊潇敏律师
组织领导传销案件(以下简称“传销案件”)在一些省份出现蔓延趋势,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近三年裁判文书来看,2016年已达到356件。从笔者这些年接受委托辩护的案件来看,传销案件主要集中在传销犯罪的人数认定问题、网络图问题、共同犯罪问题、“情节严重”问题之上。其中人数认定问题中最集中的就是“空单”和“出局”的认定问题。
所谓的“空单”就是传销人员以亲戚朋友的身份证号并以其名义挂在自己线下,充当自己线下发展的人员,而由传销人员本人缴纳相关的认购费用,自己的亲戚朋友并没实际参与传销活动。所谓“出局”,主要是按传销内部制度,当下线人员发展到一定的人数后,就不能再享受线下人员的申购费用提成或报酬。“空单”和“出局”之所以成为被告人和辩护人关注的点,主要在于传销人数的认定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传销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意味着,在剔除“空单”或“出局”人数达不到120人或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不到250万元时,就有可能不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也就不会在五年以上量刑。因此,“空单”或“出局”所涉人数及传销资金累计数额的认定就显得非常关键。
一、关于“空单”的认定问题
(一)法院:“空单”都有实际操作者,不影响获利,应计入传销人数
案例一:安某、徐小X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16)鲁06刑终104号)]
基本事实:被告人安某、徐小X等人自2012年起先后在烟台市莱山区以“民间互助式小额理财”-北京体系(又称“民间互助平台”、“503”)名义进行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体系运作模式具体为:在不生产、销售任何商品,不提供任何服务的情况下通过鼓吹所谓“巨额回报”,以“实地考察项目”为名邀请他人到烟台市莱山区,再由传销组织内部人员对他人进行洗脑利诱,鼓动他人购买所谓理财份额加入该组织,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通过不断发展下线骗取钱财。该传销组织根据发展下线的人数多少由低至高分为“三星380”、“三星152”、“四星456”、“四星114”、“四星76”、“五星380”、“五星57”、“五星38”“五星19”共三级九个岗位,新加入者凭身份证交纳50300元入门费即可成为“三星380”岗位,并获得发展下线人员的资格,每个加入者最多只能发展三个直接下线,其下线可继续发展,逐渐形成金字塔式体系,不同岗位按相应比例瓜分下线缴纳的申购款。该组织规定,当成员发展人数达到29人(含本人)即可升至五星岗位,在单条支线上升至“五星19”后即在该条支线上“出局”,但依然可在其他支线上按照岗位不同瓜分下线缴纳的申购款。截至案发时,各被告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活动人员均超过三十人且层级均在三级以上,其中被告人安某发展下线人员827人,收取传销资金2967700元;被告人徐小X发展下线人员499人,收取传销资金1031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