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部分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上诉提出,原审判决对其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和收取传销资金数额的认定不准确,相应证据不确实、充分,认为其借用他人身份证自己出资申购份额(即上诉人所称“空单”),被借用身份证所对应的人员不应计入其下线人数。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刑事裁定书中认为:根据本案“资本运作”的规则,明确参与人需凭身份证申购份额并交纳申购款,取得加入资格,并且加入后即在传销组织网络体系中占据一个位置。参与人以本人身份证申购份额或以他人身份证申购份额,无论申购多少份额,每个身份证只能对应一个位置,每个位置的操控者可以是以本人身份证申购份额的参与者,也可以是利用他人身份证申购份额形成“空单”然后操控该位置的参与者。不论“空单”还是“实单”,每个位置都有实际的操控者,操控者可凭此位置发展下线组成金字塔状网络,并可根据该位置下线情况获取工资提成。因此,在传销组织中每个“空单”都有实际操作者,每个“空单”均起到承接上下、连接左右的作用,实际操作者因此获取非法利益。“空单”应当依法计算为发展人员的数量。
案例二:被告人李喜X、赵X凯、席X莲、杨某玲、杜X晶、汪X来、赵X磊、胡X苗、毋某悦、万某玉、潘某、熊某山、汪某、马某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案[(2016)川07刑终53号]
该案在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喜X不服上诉称,对一审法院定性无异议,但对其发展的下线人数认定持有异议,其认罪悔罪,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处。李喜X的辩护人辩称:对一审法院认定罪名不持异议,但对被告人李喜X发展下线的人数认定有异议,李喜X的下线中有二类人并没有参与传销活动。一部分人只有投资,没来绵阳,委托推荐人或上线代为申购股份并领取返利款这类人是单纯的投资人。另一部分是被告人李喜X及其下线为了尽快升级、出局,借用他人身份证以他人名义申购股份和获取返利,这类被借用身份证的人没有参加传销活动。以上两类人均应认定为空单,应当从李喜X的下线传销人员中扣除。
针对被告人李喜X及辩护提出的有假借他人的名义作为其下线以便达到升级的目的情形,该行为应当认定为空单从发展下线人员中扣除的意见,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所称的这些空单均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而使上线者得到返利,且这些空单中也有被安排下线的,而从中得利的情形。据此,上诉人所持存在空单情形且应予以扣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被告人孙X伟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案[(2014)南市刑二终字第140号]中,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实际发展人员少,借用他人身份证自己出资购买的人数不应计算在内的意见,裁定认为:借用他人身份证申购的份额(即空点或空单),均是由各上诉人实际操控,并凭借这些份额发展下线或组成金字塔状网络,以获取工资提成,成为其晋升上一级的重要依据。因此,上诉人借用身份证购买的空点(空单),在传销体系中起到承接上下、连接左右的作用,且以空点获取非法利益或晋升。故空点应当计算为发展人员的数量,对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杜X春、罗X涛等人传销案二审案[(2014)南市刑二终字第215号 ]对于罗X涛辩护人提出其伞下人员有“空单”(或“空点”)的意见,裁定书认为,即使是罗X涛伞下人员存在“空单”(或“空点”)的情形,但根据该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空单”对传销网络的形成不可或缺,每一个“空单”均有一个身份与之对应,形成传销网络体系。传销网络的每个点均有实际操控者,实际操控者均会从该点获取非法利益。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向X林、张X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石泉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陕0922刑初38号]对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