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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股东代表诉讼看股东维权

 

发表时间:2012/9/24 9:17:39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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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党永鹏 执业机构: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QQ:1317738741 联系电话:15177939026

摘要: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离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而规制企业行为的主要就是《公司法》。建立中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既是对中国公司法的完善也是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但是,任何一种制度都存在缺点,它必须在应用中检验缺点完善缺点。

    关键词: 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

    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在其中加入了股东代表诉讼相关条文。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拒绝或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和第三人对公司所负的义务和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但为了公司利益而提起诉讼。

    一、中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内涵

    我国新《公司法》第152条确立的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总的说来其主要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问题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这里要注意的是股东只是名义上的诉讼方,他是代表公司的,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二)确定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作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其一公司董事、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二是他人。这里可以理解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第三人。此处的他人的范围如何界定了?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认为这里的第三人应当既包括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还应当包括侵害公司权益、违背对公司所负义务的其他私法主体和公法主体。这里的私法主体如公司的债务人,而公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授权或行政委托的组织。

    (三)提出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它主要涉及了三种情形:其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应通过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请诉讼。其二,监事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应通过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请诉讼。其三,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既可以通过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请诉讼,也可过通过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请诉讼。

    (四)规定了股东可以直接即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形

    这种情形主要涉及了三种情形:其一,经书面请求后,机构或者人员拒绝提起诉讼的。其二,相关机构或人员收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其三,在情况紧急、不立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二、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宗旨

    在讨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宗旨时我们绕不过的一个问题是股东代表诉讼是一种自益权还是一种公益权?传统观点认为,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公司小股东用来追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其他损害公司利益人责任的一种工具。股东代表诉讼是公司的法定股东在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而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的直接取得的利益和避免损失的利益都是归属于公司而非直接归属于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个人。由此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股东代表诉讼是一种公益权。如果从中国《公司法》来看,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提起代表诉讼的主体并没有持股份额、持股期限、持股比例的规定,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则规定了有权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持股份额、持股比例的限制。由此我们可以发现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宗旨乃是为了寻求维持公司中力量最强者与公司小股东利益达到一种相对的平衡。

    三、中国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意义

    (一)拓宽了股东权利救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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