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党永鹏 执业机构: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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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某区李某、张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10月二人与南宁市某建筑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张某二人向该建筑开发公司购买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的某小商品批发市场第一期物业中的商品房一套。认购协议约定了该物业的建筑面积、单价、总价款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买卖事项和物业用途等内容。当日、李某、张某夫妇一次性向该建筑开发公司支付认购房屋的总价款1004812.00元及相应的各种法定税费。随后,李某、张某以女儿的名义与该建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代女儿签字按手印。几天后,小商品批发市场商品房销售部以合同需要盖章为由将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走,其后小商品批发市场商品房销售部以增加房屋价款为由要求卖方支付价款,否则不予以交付房屋。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其一,商品房的认购协议是否应当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其二,李某、张某以女儿名义购买的商品房,并以女儿名字签字按手印是否有效?
其三,商品房销售方以增加房款为由收回己方未盖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拒不交房是否合法?
本案律师认为:
第一、商品房认购协议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商品房认购协议具备了合同当事人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销售方式、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内容的应当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二、李某、张某的女儿属于未成年人,且李某女在学校求学,仍然以父母的费用赖以生活,李某女的父母即李某、张某是李某女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张某代李某女购房签字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三、商品房销售方以增加房款为由收回己方未盖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拒不交房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