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判决说明理由制度,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6规定,“裁判文书应当写明裁判依据,阐释裁判理由,反映控辩双方的意见并说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19],对判决文书说理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判决文书中裁判理由缺乏或简单一笔带过的情形仍然大量存在,法官在案件中的自由裁量缺乏法律依据的裁判文书时常涌现,对这类判决文书整体呈现的法官判决的空洞化和非专业化,一方面使得案件当事人对法官判案不理解,进一步对案件的公正裁判产生怀疑,另一方面法官判案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在社会上也遭受进一步的攻击。因此完善判决说明理由制度,通过指导性案例或示范案例的形式将判决文书的要素通过明确的相对硬性的指标方式做出指引,在司法领域开展对判决文书说理制度的重要性的探讨,以深化法官对判决文书说理重要性的认识是我们必须要做的。(作者: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