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逐步建立,是司法保障人权、司法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努力的结果。但是,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而非逻辑,该制度的有效实施,才能实现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
[1] 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以非自愿供述为范例的分析》,载《当代法学》2015年第1期。
[2] 王煜、赵刚:《非法证据排除视域下的庭审翻供》,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3期。
[3] 曾友祥、谌佩:《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保障价值》,载《贵州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
[4] 王煜、赵刚:《非法证据排除视域下的庭审翻供》,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3期。
[5] 张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背景下的庭审翻供问题研究——对2011-2013年655起案件的实证考察》,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
[6] 同上.
[7] 同上.
[8] 袁翠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职务犯罪中的贯彻——以被告人的庭审翻供为视角》,载《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0期。
[9] 郑高键:《对被告人翻供案件证据认定的调查与思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10] 孙晓玉:《庭审翻供实证研究——以控方角度为切入点》,载《天府新论》2013年第6期。
来源:中国法院网内蒙古法院网 | 作者:通木尔 武林 郝玉洁 | 内蒙古阿拉善盟中级人法院 北京市平民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