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庭审翻供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及困境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庭审翻供的影响
被告人在庭审阶段翻供是典型的供述不一致的现象。有学者对1998-2009年共计12年间的检察院起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被告人庭审翻供案件占起诉案件总量的10%-12%,这些庭审翻供案件主要集中在一审阶段。其中全部翻供的案件占量的20%-28%,其余大部分案件则是部分翻供。[4]还有学者选取了“北大法律信息网”2011-2013年期间公布的能够全面呈现案件全貌的655起庭审翻供刑事案件进行文本分析,发现自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实施之后,被告人庭审翻供案件增加明显。自2011-2013年3年间,全国范围内在庭审阶段被告人采取翻供的案件数量2011年为170起,2012年为206起,2013年上涨到279起。而《规定》出台前的2009年庭审翻供案件仅为76起,2010年为89起。[5]笔者对此进行进一步分析后得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之前,2009年全国发生的庭审翻供案件总量是2010年的88.76%。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之后,2011年庭审翻供案件总量是2010年的1.91倍。2012年比2011年增加了21.18%,是2010年的2.31倍。2013年比2012年增加了35.44%,是2010年案件总量的3.13倍。由此可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对被告人庭审翻供现象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现状及原因
以李某等人贩卖毒品案件为例,被告人李某在庭审阶段一直辩称其有罪供述非自愿供述,而是在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情形下违心做出的供述。被告人辩护律师申请庭前调取有关提取被告人问讯的地点、时间和过程的录音录像以及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同时一审法院要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的身体检查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但公诉机关未予回应。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相关侦查取证情况,但办案人员拒绝出庭。因此法院最后分析认为,虽然公诉人在一审期间出示了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的有罪供述笔录、在押人员体检登记表和侦查人员依法办案的情况说明,但因未对被告人的两次健康检查做出合理解释,并且侦查机关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在讯问过程中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在现有的证据资料不足以排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系非法取得的情况下,相关侦查人员经通知拒绝出庭说明相关情况,因而最终认定不能排除被告人在庭审前的有罪供述系侦查人员采取非法手段取得的合理怀疑。这是有关学者在分析六百多件样本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最典型的一件成功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6]
近年来,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我国庭审翻供现象案件虽然逐年增多,但因翻供而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案件数量却非常少。以上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实施后三年间655件庭审翻供案件为例,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案件比例仅占翻供案件总数的7.3%。[7]可见,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并不乐观。具体表现为,裁判者对被告人提出的翻供辩解采信率非常低,控辩双方力量的悬殊致使非法证据排除难。同时,法院未因被告人庭审翻供而改变对其的最终定罪。
庭审翻供现象是刑事诉讼程序与证据取证制度相结合而发生作用的结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具体表现为审查发现机制和举证责任机制对排除非法证据的限制、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在实践中大为降低、“笔录中心主义”传统的影响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的现实困难等方面。
1、审查发现机制和举证责任机制对排除非法证据的限制
法庭审判阶段有两种机制可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一种是由法官在被告人提出因刑讯逼供而翻供时,依照职权而主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另一种则需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启动排除程序,但应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线索。[8]对于第一种启动机制,有学者分析后认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被告人提出的因刑讯逼供而翻供的态度与基于记忆错误、笔录记载错误、诱供、骗供等的有很大的差别。在因刑讯逼供而致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翻供的案件处理中,控方大多都增加了对案件有关证据的补充调查与核实,并补足了新的侦查证据。而对于因记忆错误、笔录记载错误、诱供、骗供等促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翻供的案件,因多数不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控方和裁判者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严格的处理,控方的处理方式多是简单宣读询问笔录,同时强调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愿性和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对案件因翻供而提供补充侦查和相关证据。裁判者则大多采取默认的态度, 无视被告人的翻供或者认为翻供是因为被告人在审判前做最后的垂死挣扎。而对于第二种启动机制,多数因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未能提供相关的线索而没有启动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