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讯(询)问笔录的审查判断
这两类笔录是侦查证据卷的主要部分,主要记载的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几类证据在实践中都积累了丰富的审查判断的经验。
1.对讯问笔录的审查判断。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上的审查和形式上的审查。在笔录内容方面,对有罪供述要重点审查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和后果等罪状七要素,对无罪辩解要重点审查理由和根据,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避重就轻、互相推脱、为他人顶罪等情形。要结合案情审查供述各方面的逻辑关系,主要是审查供述是否符合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多次供述的,前后供述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是否说明了原因,与其他同伙供述在基本犯罪事实上是否一致,与其他证据材料能否相互印证。在笔录形式方面,主要是审查讯问过程的合法合理性,如审查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是否首先表明身份、交待权利义务,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申请回避、聘请律师等诉讼权利;审查讯问的时间、地点、人员是否与其它证据矛盾,如讯问时间与指认时间重叠、同一名侦查人员同一时段对两名犯罪嫌疑人讯问;审查是否有讯问人、被讯问人的签名、捺指印;审查讯问笔录有无涂改、添加、删除情况;审查在讯问聋哑人、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时,是否提供了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泽人员,讯问未成年同案犯时,是否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这些人员是否在讯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2.对证人、被害人询问笔录的审查判断。二者的审查判断方式类似,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证人的主体资格和主观状态进行审查,如确认证人的年龄、职业、生理精神状况、与本案其它当事人的关系,其证言的内容是否符合其思想内容、认识水平和认识状态特点,对文化程度较低的证人,审查其证言是否掺人了询问人整理的书面化语言;证言内容是否为直接看到或听到,还是间接感知,是对所知事物的客观描述还是主观判断,主观判断是否符合生活经验,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四)对其他常见笔录的审查判断
对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由侦查机关制作的,重点审查是否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有无指认人、见证人、侦查人员的签名,指认、提取所涉及的现场或物证描述是否与勘查笔录、物证特征相一致。对指认笔录,审查是否附有指认现场照片或录像,发现现场与指认现场的先后顺序。对提取笔录中的物证痕迹,要结合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即是否与鉴定意见记载的物证痕迹特征、检材来源一致。对侦查人员制作的其它笔录,可以参照以上几种笔录的审查判断方法,重点从制作主体、制作的时间地点、制作的程序、与其它证据有无矛盾等各方面加以审查。
综上,时至今日,笔录这种最古老的方法仍然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说明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独特价值,对其内容和形式进行具体深入的分析,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公、检、法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行为,以更加准确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权。
【注释】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2页。
{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法律词典》(简明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页。
{3}朱玉玲:《笔录类证据及其相关问题——以刑事诉讼为视角》,载《广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