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中国刑事审判中控辩方证据地位平等保护的措施
(一)人民检察院控监职能两分
由于我国的《宪法》的宪法与《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承担刑事案件的公诉职能和国家法律在实施中的监督职能。这在一定意义上说,试图剥夺人民检察院的任何一项职能都在当前情况下都不太现实。所以,笔者认为在未来的立法中是不是有必要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剥离开。 (二)确立审判人员的中立角色
确立审判人员的中立地位的第一方面就是将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权剥离开,笔者已经在上文中讨论到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权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造成的侵害。其二,笔者认为应当将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的庭前审查和主持庭审双重职能剥离开来,建立专门的庭前审查程序,由专门的人员对庭前审查负责,而审判人员不再参与庭前审查,以此来保证刑事审判中的审判法官完全是在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中得出自己的认证结论而不受到庭前审查过程中控诉方提交的起诉书内容影响。其三,应当进一步在在财政及领导体制上理顺人民法院与政府与中国共产党党组织的关系,以维护人民法院中立的地位。
(三)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1)建立证人保护制度
证人出庭作证毫无疑问承担了了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涉及到证人本人,更有可能涉及到证人的家庭。《新京报》报道的河南省郸城县农民王好让向沁阳市公安局举报了同村村民王长在抢劫案的线索,不料被逃走的王长在报复,砍掉了其双手。这样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很多,建立证人保护制度不仅是对证人个人及家庭的保护,更是对刑事审判中控辩双方证据地位平等保护的需要。
笔者认为,证人保护制度应包括这样的几个方面;其一,应当加快建立证人保护的专门组织。比如,国内应当积极汲取香港特区的某些优秀做法,香港特区廉政公署设立了专门的证人保护小组,国内的检察院也应当摸索建立证人保护组织,对刑事审判中出庭的控辩双方证人及家庭成员给予保护。其二,应当建立证人身份保密制度。建立证人身份保密制度不是在庭审中保密而是不能随意将证人的个人信息披露,以防止证人的人际关系受到出庭作证的影响。
(2)建立证人补偿制度
对于在刑事审判中履行了积极出庭作证义务的控辩方证人,国家应当尽快建立证人出庭作证财政补助资金制度。对那些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和误工费给予经济补偿。通过证人补偿制度既可以增加公民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获取证据,提高办案的准确性和提高效率。
总之,笔者认为,在刑事审判中维护控辩双方证据地位的平等不是一蹴而就就可以达到的。司法界实践人员的努力,学术界深入的研究探讨,民众法律认识的提升都是刑事审判中控辩双方证据地位平等所不可或缺的条件。作为一名法律学习者和未来的法律从业者,或许探讨如何维护刑事审判中控辩双方证据地位的平等具有某种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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