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一法官审判实务中对自首的理解

 

发表时间:2010/8/27 20:32:05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三、如何认定“采取强制措施”和“讯问”

  (一)对“采取强制措施”的理解

  一般认为,被“采取强制措施”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与逮捕。但被公安机关以治安拘留的行为人,或者被司法机关以司法拘留的行为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因为此处所提及的拘留并非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留”。

  (二)认定“盘问下的自动投案”以及“讯问”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笔者简称此为“盘问下的自动投案”。自动投案的典型形态是犯罪人犯罪后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但在“盘问下的自动投案”情况下,犯罪人已为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发现“形迹可疑”,并被盘查、询问、教育,只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有力的证据可以确定该人就是某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在这里要注意的是盘问与讯问的区别。盘问是指对形迹可疑人的盘查、询问,它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讯问则是一个正式的诉讼法上的概念,是指“侦查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和其它有关情况,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诉讼行为。”首先是二者的对象不同,盘问的对象是形迹可疑人;讯问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其次主体不同,盘问主体是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讯问的主体则只能是司法机关。再者法律地位不同。盘问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诉讼行为,不是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讯问则是法定的立案后的侦查手段,是对拘留、逮捕、传唤对象的侦查行为,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第四是内容不同,盘问的内容往往比较宽泛,由于并未掌握被盘问人的犯罪事实,故而并不限于特定的犯罪:讯问的内容则很有针对性,以立案的内容为主题。最后是形式不同,盘问没有法定的形式,实践中的盘问方式多种多样,且一般不作笔录:讯问则有法定的特别要求,即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传唤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犯罪嫌疑人接受第一次讯问后,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且必须制作讯问笔录,作为案卷材料之一。

  同时,如何界定“讯问”的开始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各国刑诉法规定的讯问程序,基本上包括识别讯问、权利告知和本案讯问三个阶段。[6]其中,识别讯问是第一次讯问必经程序。笔者认为,只要讯问程序进入了识别讯问,即识别讯问对象的身份、住址等事项,查验其人有无错误,就可以判断讯问开始,不益再将此时的讯问视为盘问,犯罪嫌疑人此时的供述不能作自首论。当然判断的前提条件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发觉。因此在此种情形下,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逃跑,后再次主动归案的,其虽有“自动投案”的行为,但也不应再视为自首。[7]

  四、亲友带领司法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通过这条规定意图来看,是对“自动投案”的补充说明,属于“送子女或亲友归案”的情形,本文在“投案意愿”中已作过明确的论述,该种情形并非“亲友带领司法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

  在司法实践中,“亲友带领司法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亲友带领司法人员到犯罪嫌疑人隐藏处附近,由犯罪嫌疑人亲友接触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而后将犯罪嫌疑人交给在附近等候的司法人员带走;二是犯罪嫌疑人亲友带领司法人员将其抓获归案。

本新闻共5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4  5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不自动投案只是现场等待能否构成自首·本案不具有投案意志能否认定自首
·以被害人身份报案能否认定为自首·男子伪造未成年身份投案自首 刑期6年改判15年
·取保候审期间“脱保”后投案能否认定自首问题·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但否认逃逸事实的不构
·现场等待抓捕的自首认定·南宁刑事律师:协助抓捕无刑事责任的同案嫌疑

 
上一篇熊潇敏: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醉驾入罪值得关注
下一篇刑辩律师谈政治视野和法律视野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