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行业中,刑辩律师是最易受到社会关注、最易受到各种议论从而迅速成为社会热点的法律群体。可以说,刑辩律师的素质高低、执业表现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程度,也关系到律师的社会评价、法律评价,更关系到刑辩律师队伍的自身发展,关系到刑辩律师在法律共同体中的地位和作用,关系到刑辩律师能否实现肩负的使命,关系到国家法制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如何抓好刑辩律师的队伍建设,加强自身管理,是律师行业及主管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首先应从培养刑辩律师的良好意识,进一步拓展刑辩律师的政治视野和法律视野,逐步实行刑辩律师的执业许可制度,或称刑辩律师的准入制度,来实现这一目标。具体理由和建议如下:
一、正确树立大局观、正义观、社会观,有较高的政治视野。笔者认为,大局观、正义观、社会观三者角度不同,相互联系、互为补充,没有根本的矛盾,其实质都是要求刑辩律师不仅要有很高的业务素质,又要有敢于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精神,更要有关注大局、关注整个社会和谐稳定以及知法、用法、守法的意识。
首先,刑事辩护并不是游离于法律之外,游离于社会之外。应当明确,刑事辩护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刑辩律师是在履行一种社会职责和法律责任。同时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又有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义务,有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义务,有促进社会和谐的义务;
其次,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需要提醒的是,刑辩律师是刑事法律的精英,是刑事法律的维护者,因此更不能触犯法律的底线,触犯道德的底线,做与律师职责相违背的事情。
二、正确认识刑事法和宪法的关系,有较高的法律视野。
1、刑辩律师不仅要注重刑事实体法的研究和运用,也要准确掌握和运用刑事程序法,不仅要对分则认真把握,更要对总则认真研究和理解,总则是把握具体法律条文的指导和灵魂,总则的原则和精神又来源于宪法,是将宪法的要求和规定具体化。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等。这些都是刑辩律师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基础,是行使辩护权的基础,是履行法律职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2、刑辩律师不仅要有刑事法律的视野,更要有站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角度看问题的视野。培养刑辩律师的宪法意识,他的意义在于可以使我们清楚的看到刑辩律师存在的价值,看到刑辩律师通过正确行使辩护权在法律上的最高评价,增强刑辩律师追求真理,追求法律公平公正的决心和信心;
三、刑辩律师的执业许可制度(或称准入制度)的概念及必要性。刑辩律师执业许可制度,是指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在达到规定的条件以后,方能获得许可并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制度。目前,我国尚无此项制度,国外也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与各项法律制度、律师制度的逐步完善,实际中已经出现对建立刑辩律师执业许可制度的需要。
1、建立刑辩律师执业许可制度,是适应刑事案件特殊性的需要。众所周知,刑事案件与民商案件虽然同属于传统业务,但两者有着截然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刑事案件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而且死刑案件还涉及到人的生命的存留。所以,刑事辩护的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由符合一定条件的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也就显得十分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