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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婚约解除后财物纠纷的处理

 

发表时间:2009-6-23 21:51:05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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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正确处理婚约解除后财物纠纷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协调人们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化解矛盾,建立和谐的社会。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男女双方在婚约期间相互给予的财物,小到为增进相互的感情而赠送的一束鲜花、一件衣物,大到家电、房子,都被大多数人看作是很自然的事情。一旦婚约解除,这些财物极有可能成为引发纠纷的导火索。虽然恋爱关系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但是,对于因解除婚约(退婚)引发的财物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因是,解除婚约所引起的财物纠纷,其争执的标的是财产关系,属于受理范围。同时,这类纠纷若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往往可能引起逼婚、抢婚、自杀、凶杀等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6所以,正确、及时处理婚约解除后的财产纠纷,便显得非常的重要。

  (二)有利于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正如上面所述,男女双方在婚约订立时或订立后,互换信物、支付聘礼都成为名正言顺的事情。然而,一些人受利益的驱使,往往借婚约索取财物,并把获取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这种行为通常是女方或女方的父母向男方索要财物,男方向女方索要财物的较少。这不但违背了给付财物一方的真实意愿,而且使纯洁的爱情大打折扣,变得非常庸俗。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家庭关系的和谐,让经济因素主宰家庭的命运,而且腐蚀了人们的思想;败坏了社会的风气,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7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人因无法只法支付高额的聘礼,不惜铤而走险,走向犯罪的深渊。只有正确处理婚约解除后的财物纠纷,进而对人们起到一种教育启发的作用,才能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三)填补相应的法律空白,完善社会主义婚姻立法。

  婚姻法在规定婚姻自由的同时,立法者为了更明确婚姻自由的操作,也为了保障婚姻自由的实现,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宣言性的禁止性条款,却没有相应的责任性条款。实务中各地的对此认定各不相同,严重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因此,完善相应婚约解除后的财产纠纷处理制度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空白的填补,使得婚姻自由原则真正在实践中得到实现,保障每个人的婚姻自由权利。

  四、如何正确处理婚约解除后的财物纠纷

  为了正确处理婚约解除后的财物纠纷,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对婚约期间所给付的财物作一个定性的分析。因为不同性质的财物,其存在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一旦婚约得以解除,其处理方式便有所不同。笔者就此分述如下。

  (一)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处理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里的借婚姻索取财物,指当事人一方以索取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8之所以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因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实质上是男女双方人财交换的婚配方式,往往将男女双方的婚姻建立在金钱基础上,并非以感情为基础。即使双方以后结婚,也为婚后的夫妻关系蒙上了阴影。一些家庭分裂的隐患在一方索取大量财物时就开始萌动了。它不但违背了给付财物一方的真实意愿,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而且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所禁止的一种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在双方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笔者认为,当婚约解除后,借婚姻索取的财物属于不当得利,并且应当全部返还。

  1.不当得利的认定。

  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得到利益叫不当得利。9民法设立不当得利之债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建立公平、和谐的社会关系。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大致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他方受到财产损失;一方受损与他方受益之间有因果联系;一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的依据。就借婚姻索取的财物而言,这是基于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索取方得到一定的财物,而被索取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给付财物,因此而遭受相应的财产损失,这二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并且索取方获得财物不管是在订立婚约时还是在婚约解除后,都没有合法的根据。所以,婚约解除后,索取方依然占有被索取方的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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