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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权流转]我国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初探

 

发表时间:2010/6/8 12:23:03 来源:广东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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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矿业权转让的主要形式

  矿业权的转让主要包括下列几种形式:

  1.出售。矿业权出售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出卖给他人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以矿业权出售形式转让矿业权是矿业权转让的通常形式。

  2.作价出资。矿业权作价出资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矿业权的作价出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合作勘查和开采。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矿业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合作勘查和开采导致了矿业权的实际转让。

  4.重组改制及上市。重组改制和上市是指矿业权人因企业重组、改变经济体制或关联机构上市导致的矿业权转让。上述四种矿业权转让形式均是法律予以认可的合法转让形式,经依法审查批准后将产生矿业权流转的法律效力。

  5.间接转让。间接转让是指通过公司股权转让的形式实际转让或控制矿业权的行为。本文认为间接转让行为如果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对股权变动予以认可,并接受矿业权间接转让的事实。相关当事人的行为虽有规避审批及税费之嫌,但其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不应依行业规定及地方规定否认间接转让的效力。当然,若矿业权出让合同中若有相反规定则另当别论。

  6.其他转让形式。其他转让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赠与、继承等形式

  五、矿业权的出租

  矿业权的出租是矿业权流转的重要形式。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我国对于矿业权的出租采取严格的限制,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矿业权出租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矿业权转让的条件。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出租期间继续履行矿业权人法定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2.出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按照采矿权转让的规定进行评估、确认,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转让和设定抵押。

  4.矿业权出租必须履行申请及登记手续

  5.禁止矿业权承租人的再转租行为。矿业权的合法出租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加强对矿业权出租流转形式的管理,有利于限制矿业权的非法倒卖。

  六、矿业权的抵押

  矿业权的抵押同样是矿业权流转的形式之一。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矿业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具有交换价值,因此,在矿业权上设定抵押具有法理基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矿业权抵押,必须向有权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矿业权的抵押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抵押权人、抵押人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在实践中,约定债务不能清偿时直接将矿业权转让给抵押权人的流质抵押情形出现较多,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是非常明确的,流质抵押条款依法应确认无效。

  七、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矿业权领域的非法承包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具体承包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整体承包,部分承包,巷道承包、作业面承包,劳务承包、名为合作形式的承包、名为出租形式的承包和层层转包等多种承包形式。矿业权的非法承包具有非常大的社会危害。承包人由于通常没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在生产中不注意且也没有能力保证安全生产,导致矿难事故时有发生;承包人往往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不重视环境保护,进行破坏性开采,造成矿产资源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鉴于上述原因,我国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矿业权的承包是严令禁止的。如:《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因此,矿业权的非法承包问题应当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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