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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矿产资源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发表时间:2010/5/31 23:33:46 来源: 经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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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产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社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现代社会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都离不开矿产资源。因矿产资源属于非可再生资源,其储量有限。在审理矿产资源类案件时,法院要遵循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则,达到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乱采滥挖行为的目的。

  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涉及政府部门审批、变更登记等行政职权范围的,法院一般会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对于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会让申请人向政府地质主管部门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对于涉及矿业勘查作业区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的,会认定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对于在矿业勘查作业区内因架设供电、供电、供水、通讯管线及通行等引发的纠纷,会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

  矿产资源存在的问题很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庞杂,专业性非常强,所以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人民法院应与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沟通、联系,认真听取、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加准确、公正地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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