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市场发展的强劲拉动下,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产业迅猛发展,正面临着多年来最深刻的变化。伴随着矿产资源产业的快速发展,矛盾随之产生并日显突出,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要求。依法保护矿权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成为当地司法实践的重要课题。
笔者对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内发生的与矿产资源相关的纠纷,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查研究,结合自己在代理此类案件时的实践经验,发表以下看法,以资同行共同探讨。
一、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类案件的数量和主要类型
自2005年初至2008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矿产资源类纠纷案件共计286件。其中赤峰市两级法院共受理128件;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受理17件;乌兰察布市两级法院受理16件;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受理13件;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受理21件,基层法院受理15件;呼市中级法院受理2件;阿拉善盟中级法院受理50余件;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受理7件,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受理17件。该类案件中,矿山企业承包、租赁合同纠纷45件;矿山企业合资、合作纠纷36件;企业财产转让合同纠纷26件;矿山企业转让合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58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7件;探矿权侵权纠纷5件;财产损害纠纷4件;财产权属纠纷2 件;自然资源使用权属纠纷1件。
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类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自2005年以来,矿产资源纠纷案件的受理呈上升趋势。由于资源价格急剧上涨引发了炒卖资源的热潮,“快进快出”式的“炒矿”行为普遍存在。矿业权的频繁流转导致交易公平和程序合法难以维系,相关的纠纷和诉讼也大量增加。如赤峰市两级法院2005年两级法院共受理11件,2008年则受理了74件,从目前的地区矿产企业发展来看,该类案件的数量仍将呈上升趋势。
2、案件性质复杂
此类案件中往往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管理关系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有的案件还存在一个程序不能彻底解决的问题。如比较常见的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方不按约定办理采矿权转让登记,另一方诉请违约方按合同履行,法院只能判决违约方适当履行合同,对于因不适当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登记变更事实,法院不能直接判决纠正,只能通过行政程序来纠正。
3、案由不易直接确定
从案由上不能直接反应出是矿产资源类纠纷案件的情况非常普遍。诸如股权转让纠纷、合作协议纠纷、企业承包租赁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是常态,直接以矿产资源纠纷定案的非常少,但争议的本质是矿产权益纠纷。这直接导致根据案由分案的立案庭不能把该类案件集中分到一个庭审理,由此出现了各个庭都审理此类案件的现象。这显然不利于司法统一,不利于总结专项审判经验,不利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
4、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适用难度大
个体、集体及国有矿山企业三级采矿机制并存的模式主要以煤炭行业为代表,部分地区在油气资源的开采上也允许个体和集体采矿主体存在。但一些贵重金属业及稀有矿产资源业是不允许非国有采矿主体进入的。由于采矿业的各类采矿主体太宽泛,导致矿业权的流转日益频繁。合法流转形式包括出让、转让、与他人合并、投资入股等情形,这些形式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叉,而法律没有对此加以清晰界定,因此,法律适用没有明确标准,增加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
5、矿产资源纠纷案件专业性较强,涉及法律层面较广
此类案件除涉及《矿产资源法》、《合同法》、《土地法》、《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外,还涉及行政法规,如《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的部门规章《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