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玻璃栏杆(某建筑公司提出)
经本院现场勘察、双方确认,二审争议的二、三楼窗户栏杆由玻璃和不锈钢两部分组成。但根据施工图及双方一、二审陈述,此项目属某建筑公司施工范围,原审在无变更联系单佐证的情况下,仅依某置业集团提供的一张“不锈钢栏杆”发票,即认定此项目由案外人施工,依据不足,某建筑公司主张由其施工有理。故此项造价48165元应计入工程总造价。
3、雨棚(某置业集团提出)
经审查,雨棚本身属于某建筑公司的施工范围,某置业集团作为发包方现仅依据一张发票主张小雨棚改大雨棚由案外人施工,缺乏工程变更联系单印证,本院不予确认。
4、防火漆(某置业集团提出)
5、乳胶漆价差(某置业集团提出)
6、聚氨脂清漆消退与普通聚氨酯亚光漆价差(某置业集团提出)
上述4、5、6项原审认定有理,理由不再重复。
7、水电费(某建筑公司提出)
某建筑公司主张其施工用电从土建工程方电表自行接出,目前尚缺乏证据支持,而且土建工程也系某建筑公司施工,如事实确如其主张,其也可在本公司内进行调剂。此项费用原审按定额计取,并无不当。
(二)已付工程款总额(某置业集团提出)
某置业集团二审提出原判漏算已付工程款102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不足。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已付工程款总额确认一致,并无争议。二审中某置业集团仅提供一张转账支票(未载明款项用途),缺乏如一审中每笔已付款所配套的相关付款凭证。一审中双方确认的已付款每笔均有支出凭单、银行单证或发票等二至三份凭证。其中,支出凭单由某置业集团出具,经某置业集团总经理、会计和某建筑公司领款人分别签字;发票,由某建筑公司出具,收款人处均有朱森良签字。上述凭证(包括银行单证)均载有涉案工程工程款的字样。二审庭审结束后,某置业集团也仅补充提供了应付账款明细账等内部财务资料。而某建筑公司补充提供的施工合同、双方各自制作的明细账等内部财务资料均显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除了涉案工程外还有翡翠城等工程,对于该笔102万元,某置业集团的明细账仅载明“进度款”或“工程款”。而某建筑公司客户明细账相近时段内容却载明“2006年04.28应收账款,收-0048,收申华。翡翠城(沈)工程款102万元”。因此,不排除该笔工程款为其他工程的款项。综上,某置业集团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二审主张的102万元属于涉案工程已付款项,故对某置业集团提供的证1及相关补充证据材料的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综上,在原判认定的工程造价14917780.06元的基础上,增加二、三楼窗户玻璃栏杆48165元,灯具款329057元,扣减原判认定的灯具、配电箱安装费37621.06元,合计涉案工程总造价为15257381元。扣除已付款13768079元,某置业集团尚应支付1489302元。
(三)逾期付款利息
该问题具体涉及以下四个方面:1、某置业集团提出其签署2007年8月22日《协议书》系受胁迫签订,并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2、关于250万元工程款的利息截止时间问题。根据250万元工程款在2007年8月23日支付的事实,某置业集团主张逾期利息只能计算至付款前一日即2007年8月22日有理,原审计算至2008年7月23错误,本院予以纠正。3、关于某建筑公司主张其他逾期支付进度款利息144952元的问题。因双方在一审诉讼过程中签订的《协议书》对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已明确自2006年7月1日起算,某建筑公司再主张按原施工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时间计算利息不当,本院不予支持。4、保修金的利息。关于保修金的利息起算点,涉案工程于2005年12月28日竣工,按照《申华商务酒店装修施工合同》中“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满一年经甲方确认后退还80%保修金,两年后退还剩余20%保修金(保修金不计息)”的约定,保修金在合同约定的返还期限内不计利息,其中,80%部分的返还期限为2006年12月28日,20% 部分的返还期限为2007年12月28日,而《协议书》约定的利息起算点为2006年7月1日,此时,保修金返还尚未届期,不能计算利息,故《协议书》所称的“欠付工程款”不包括保修金,保修金的利息起算点仍应按施工合同确定,原审按《协议书》约定从2006年7月1日起算不当。至于某置业集团认为,上述合同条款中保修期满一年、满两年是指保修金满两年之后的一年、两年,则与合同条文的意思不符,不予采纳。据此,80%的保修金610295元 (即15257381元×5%×80%)的利息,自2006年12月29日起算,20%的保修金152574元(即15257381元×5%×20%)的利息,自2007年12月29日起算。经审查某建筑公司一审提交的应付工程款及利息清单,其诉请返还的欠付工程款10377022.61元中包括80%保修金,未含20%保修金。因一审审理过程中20%保修金返还已届期,原审判令全额返还保修金,可免当事人讼累,并无不妥。同前述理由,保修金的逾期付款利息亦应按《申华商务酒店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的标准,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双倍贷款基准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