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建筑工程律师,广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提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是常见类型的案例,在平常的律师实务中经常遇见。现编选一则案例,意在解决此类案例的一般思路。本案中的置业公司为的答辩意见有何依据,其提出其的诉求的用意是什么?仔细研究将会对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有所帮助。[来自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
一审法院原判认定:2005年7月,某置业集团(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乙方)签订《申华商务酒店装修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公司承包申华商务酒店装修工程,承包范围包括申华大厦裙房1-4层的外墙石材干挂、玻璃幕墙工程,酒店内的装修(4楼办公区域除外)及B座25-29层客房单身公寓室内装修项目以及土建单位作交接后,土建单位的剩余工程量和与装修图不符的改造工程。工期: 2005年8月1日进场施工,2005年11月15日完工;工程质量确保合格。付款方式:2005年10月底,工程量报甲方审核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预算造价50%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经甲方确认甲方支付10%工程款,2005年底(农历)支付到预算总价的70%,剩余部分造价中的100万元(若不足乙方补足100万元,5%保修金除外)用于折抵房款,若还有余款在2006年6月底前付清。保修期为二年,保修期满一年后退还80%保修金,二年后退还剩余的20%保修金。若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给乙方工程款时,甲方按银行同期双倍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并确认后相应顺延工期。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另外双方就外墙干挂、玻璃幕墙工程单价、工期、付款方式又作了相应的约定:工期为2005年8月1日进场施工,2005年10月1日完工;付款方式为乙方干挂外墙龙骨安装完成,乙方编制预算报甲方预算科审核后,甲方支付外墙工程预算价20%的工程款,工程完工后,甲方再支付30%工程款,竣工验收后,甲方再支付20%工程款,剩余部分待决算后留5%作为保修金,其他条款与主合同相同。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公司进场施工,于2005年12月28日完工。该工程获得2007年金华市建设工程双龙杯。某建筑公司于2006年4月初向某置业集团提交竣工决算资料。某建筑公司已收到涉案工程的工程款13768079元。因双方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造价存在争议,经某建筑公司申请,原审法院委托浙江八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争议事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载明:本工程初步鉴定结算共计13851752元。另有11项工程双方有争议未计鉴定造价。因该鉴定结论不完善,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原审法院将案件退回浙江八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补充鉴定。2009年3月19日,该公司出具补充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本工程鉴定造价共计15435008元,其中无异议部分(除第三部分外)造价14053789元,有异议部分造价1381219元。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认,涉案工程的总工程款为14917780.06元,扣除某置业集团已支付工程款13768079元,尚欠工程款1149701.06元。
另查明,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工程量的变更情况,结合2005年12月17日某置业集团出具的关于酒店装修验收的通知,同年12月28日某建筑公司要求某置业集团接收申华酒店装修工程,某置业集团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等情况,本案装修工程不存在工期延误问题。
又查明,在本案诉讼期间,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集团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第二条约定:尚欠工程款〔工程总价款(按法院判决或双方协商确定的数额)扣除2006年6月30日前某置业集团已支付部分〕某置业集团同意自2006年7月1日开始按月息一分五支付利息给某建筑公司,直至全部款项付清止。
2007年8月9日,某建筑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置业集团支付尚欠工程款10377022.6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89761.95元(按月息1.5%计算至2007年7月30日止,以后的利息按双倍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止),并由某置业集团承担诉讼费用。起诉后,因某置业集团支付了工程款2500000元,某建筑公司将上述请求中尚欠工程款金额变更为7877022.61元,利息不变。某置业集团提起反诉,请求:1、某建筑公司返还多付工程款2143774元及未到期保修金581215.25元,并支付自2007年9月12日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损失(按月息一分五计算)。2、反诉诉讼费用由某建筑公司承担。2007年9月27日,某置业集团增加反诉请求,要求判令某建筑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680000元,并从已付工程款中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