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论】
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出于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贿赂的故意,客观上无论是索贿还是受贿,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整个过程都指向贿赂,只要客观上得到了贿赂,不问其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都应当视为受贿罪既遂。
【相关链接】
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意见
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一)项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已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
相关的参考案例
叶志华商业贿赂案
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卷》(上)(1992-1999年合订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93-196页。
(马晓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