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高某与妻子谢某经常吵架,并多次对其进行殴打。谢某曾以喝农药、上吊自杀相威胁,但每次只是说说而已。2002年11月11日,因高某责备谢某未及时准备晚餐,而谢某认为自己白天在工厂上班,很劳累,应该由高某准备晚饭。两人再次发生争执,高某一气之下打了谢某一耳光就往外走。谢某拦住高某,高喊:“今天你要是走出家门,我就喝农药死!”高某说:“你喝就喝,想吓唬谁”,随后冲出家门,并把门反锁。数小时后高某回到家中,发现谢某口吐白沫,已经死去多时。后经法医鉴定,谢某系喝农药致死。
二、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的定性,有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是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高某在打了其妻谢某后冲出家门并将门反锁,并在数小时后回到家中,对谢某可能产生的过激自伤举动不闻不问,采取放任的态度。如高某能够及时关注谢某的举动,则完全可以避免谢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高某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高某对谢某的死亡仅仅是存在行动上的不作为,其主观心态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由于谢某多次提出过自杀的言论,高某认为这次谢某也不会采取自杀这种极端的行为,因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谢某的死亡虽然有高某的因素,但高某的行为并不能必然导致谢某的死亡。谢某作为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死亡这种结局应当完全能够预料到并可以得到避免,但其并没有选择家庭矛盾正确的解决方法,而是轻率的选择自己结束生命。并且在其喝药后如果后悔,完全可以选择打电话报警、呼救等自救的方式,高某反锁房门、数小时回归的行为并不是导致谢某死亡的关键因素,并且高某主观上也绝对不想谢某死亡。因此,谢某的死亡是其自己选择的结果,与高某无关。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就本案而言,高某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首先,从高某的主观心态分析,对于谢某的死亡绝不是高某所追求的,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因为事前两人在以前发生口角或打斗后,谢某曾多次以自杀相威胁,但每次只是说说而已,就像“狼来了”的故事一样,行为重复多次,就不会引起重视,高某虽然有所预见,但没有想到这次谢某真的采取自杀的行为。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高某对谢某的死亡有一定的过失。在二人发生打斗后,高某采取的冲出家门,把门反锁,数小时回家等一系列行为,对谢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疏忽,虽然这并不是导致谢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由于高某这种过失的不作为,从而导致了谢某死亡结果的发生。综上所述,高某的行为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延伸阅读: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量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