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8/31 12:51:45 来源:广东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纪要》,正是对如何防止发生类似问题的具体指导意见。记得有位伟人说过,定性只是认识事物的开端,定量才是认识事物的终点。显然,对待毒品犯罪同样如此。随着社会昌明和司法条件改善,对毒品犯罪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定量分析,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保证罚当其罪,将是一种必然趋势。
(作者单位:省法院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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