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分类号】
【标题】黄勇犯诈骗罪被提起公诉的同时还附带民事诉讼案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刑事
【文号】一九九九年第二辑(总第28辑
【题注】
【正文】 案情
被告人(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勇,男,35岁,汉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农民。1997年8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兰田,男,34岁,汉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个体工商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国保,男,48岁,汉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退休工人。
被告人黄勇于1996年4月在澧县承包修筑公路发生亏损,为了还债而起诈骗之心。1997年7月上旬的一天,黄勇找到中学时的同学黄兰田,谎称自己的干爹叫朱定胜,是常德市公路总段道桥处的书记,现主管修建一栋造价为220万元的综合大楼。该工程不需垫资,只要先交部分风险抵押金即可承建,问黄兰田是否愿意参加投标。黄兰田信以为真,遂要求见朱定胜。第三天,黄勇找到常德市大修厂的退休工人张国保,亦谎称自己的干爹叫朱定胜,是市公路总段道桥处书记,主管基建,同意把修建综合大楼的工程发包给一包工头。要张冒充其干爹朱定胜去与包工头见面,事成后给张2万元好处费。张国保听后问黄勇“为什么不要你干爹自己去”,黄勇则谎称如果干爹自己去,以后不便找干爹要回扣。张国保信以为真,答应冒充朱定胜去见包工头。次日,黄勇将张国保带至黄兰田家。张国保按黄勇的授意谎称自己叫朱定胜,并对黄兰田表态说同意将修建综合大楼的工程发包给黄兰田承建。此后,张国保与黄勇、黄兰田之间无任何联系。黄勇则天天打电话找黄兰田,要黄以常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石板滩建筑队等单位的名义准备参加投标的有关资料,以采取多头投标的中标。当拿到黄兰田准备的有关参加投标的资料后,黄勇即谎称投标马上开始了,要黄兰田赶快交5万元风险抵押金。7月14日,黄勇以工程风险金的名义收取了黄兰田现金5万元,并出具了一张白纸收条。黄兰田当即表示要公路总段的正式收据。黄勇谎称过几天就拿有路桥处李总经理签字的正式收据来换白纸收条,黄兰田同意。黄勇将这次骗取的5万元现金偿还了部分债务。为还清其他债款,黄勇又谎称要花6000元给路桥处李总经理买一部手机。黄兰田表示同意,但提出手中暂时无钱,要黄勇先将6000元一并写进正式收据。7月24日,黄勇在家中找到一张自己曾在市公路总段道桥工程处承包工程时未用完的署有“常德市公路总段工程机械队”函头并盖有“常德市公路总段道桥工程处”公章的空白材料纸,伪造了一张由朱定胜经手收到黄兰田承建综合服务大楼风险押金56000元且有李某签署“属实”字样的收据,于25日找黄兰田换回了原数额为5万元的白纸收条。此后,黄兰田多次提出由黄勇出面约请李总经理和朱定胜洽谈工程事宜,黄勇均予以搪塞。8月12日,黄勇以需要打通关系为名又骗取黄兰田现金3500元,并谎称当天给黄兰田送施工图纸。13日,黄勇谎称公路局马局长对图纸设计不满意,已交给市规划设计院重新设计。16日,黄兰田打电话到市规划设计院了解图纸设计情况,方发现被骗,遂向公安分局刑警队报案。8月18日,黄勇被抓获归案。
审判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11月24日以被告人黄勇犯诈骗罪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黄兰田以要求被告人黄勇、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国保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武陵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国保与被告人黄勇共同骗取他人财物,虽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属共同致害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于1998年1月9日作出(1998)武刑初字第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