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12月15日晚7时许,何某放在东兰县人民医院车棚内的摩托车被盗,该车价值7900元。后犯罪嫌疑人王某、吴某流窜到马山县作案时被马山警方抓获,但失窃的托摩车未能追回。在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何某也向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王某、何某赔偿财物损失7900元。
【处理】
马山县法院审查后,对何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予立案,告知何某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吴某另行提供民事诉讼。
【评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因犯罪遭受了人身、物质损失,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实不然,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施行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适用于两种情况: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2、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何某的财物被盗未能追回,该损失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故马山县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是正确的。
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等于就无法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还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此,何某还可以依据该规定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