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分居制度是一项法律空白,法院无法对当事人分居的请求进行裁决,即使夫妻双方曾自行达成分居协议,由于缺乏法律的约束力夫妻一方也可以随时反悔而不受任何制裁。依据现有的法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共同生活的权利义务,夫妻财产归双方共同使用、管理,双方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也就是说,在获准离婚之前,夫妻分别生活不被认可,一方要求同居或以此为由寻找对方而发生的纠纷,除非触犯刑法,否则均被视为家务事而难以判断。夫妻双方均对子女承担直接监护责任,不存在某一方对子女承担特定的抚养教育责任,所以在法律名义上并不存在争夺抚养权一说。司法实践认为,夫妻相互之间有日常生活所涉财产的代理权,一方擅自处分家具、电器等共同财产,由于亦在夫妻相互代理的名义下,法院对此类纠纷无能为力。
所以,离婚制度并不能解决婚姻危机所需解决的所有问题。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有一例奇特的离婚案件。该案调解卷宗前后共4本,而且是同一案由。案情如下: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结婚15年,生有一子一女,夫妻感情融洽,生活和睦。后男方不幸染上酗酒的恶习,而且酒后殴打自己的妻子。酒醒后,后悔莫及,痛苦流涕,给妻子赔礼道歉,甚至下跪磕头。然后再次酒后,又控制不了自己,打了妻子。就这样周而复始,一年之后,女方终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女方向法官表明,起诉的目的并不是真正想和男方离婚,而是想通过法院来解决丈夫酗酒打人的恶习。因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可以想象,调解工作非常顺利,男女双方携手归去。然而问题并没有解决,男方在忍耐了几个月之后又“旧病”复发,女方再诉,再调解。如此,反复了几年,收效不大。最后一次主审法官主持双方自愿立了一份分居协议,双方约定如二年之内男方再有酗酒打人现象,法院将判离。这一次面对自己亲手所立的白纸黑字的协议,男方独自一人经过重新审视和冷静反思,在其父母帮助下,终于戒掉酒瘾,重新回到了妻儿身边。又如,某些夫妇,感情虽已破裂,但双方顾及子女的健康成长,只求分居,并不希望离异,某些女性在夫妻不和情况下表现出复杂的心态,不愿意继续共同生活,但出于传统观念束缚,并不愿意离婚。但是由于没有分居制度的规定,他们只能选择离婚诉讼,往往违背了自己的初衷。离婚意味着婚姻的失败和结束,而分居是给彼此一个重新审视和冷静反思的机会,体现出更多的人文关怀。寻求分居权应当是公民的正当需要和合法权利。
笔者认为,现今我国建立分居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分居主要处理三方面问题:夫妻人身关系、亲子关系、财产关系,具体内容为:
1、在身份关系上,夫妻同居义务结束,但婚姻关系依然存在,仍应履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2、处理对子女的监护、抚养问题,明确分居期间子女由夫或妻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3、在财产方面上,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为分别财产制为宜,即分居期间一方创造的财产归其独有,一方形成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对分居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对其使用权、管理权加以明确,不宜对其所有权进行分割。由于分居期间夫妻关系依然存在,夫妻仍然享有彼此继承的权利,分居期间有经济能力的一方应当给予贫困一方适当的扶养费。
在婚姻关系中设立分居制度,可给当事人提供选择其婚姻前途的方式。若婚姻关系确实无法维持,当事人可以主张离婚来解除已死亡的婚姻,若婚姻关系未完全破裂,经过一段时间的分居,使其冷静思考,慎重抉择,这样既保留了夫妻和好、婚姻恢复的直接可能性,又保障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兼顾了当事人、子女和社会各方面的利益。
结论
本文基于分析我国离婚制度的不完善之处,笔者认为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从而使夫妻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界定更为明确、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并在婚姻关系中设立分居制度,这样可给当事人提供选择其婚姻前途的方式;建立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是可行的、且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配合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发挥法律对弱者的保障功能,实现社会之共同进步。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5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