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东权是一种特殊的社员权
所谓社员权,又称成员权,指社团法人的社员(成员)对社团法人享有的独特民事权利。股东权与一般社员权相比,最显著的特征是具有高度的流动性,而非营利法人的社员权一般缺乏可转让性。股份公司资本的股份化、股份的证券化、证券的大众化、流通化和社会化,加上证券交易市场的发达,使得股东权的高度流通性成为现实。股东权的社员权性质是其区别于物权或债权的最显著的特征。正是这一性质才使得股东权的内容无比丰富,才使得股东们在行使股东权进具有多种选择余地。例如,有为获取投机利益的投机股东,有为取得公司经营控制权的战略股东,有为实现投资多元化的投资股东;害怕风险的股东可以选择优先股,希望较高收益的股东可以选择普通股等。
(三)股东权是多种权利的集合,既有财产性权利,又有非财产性权利
物权和债权的主要内容基本上是指向财产性权利,而股东权则是多种权利的集合,既有财产性权利,也有非财产性权利。有学者将股东权解为财产权⑩,此种观点颇值商榷。股份公司作为典型的营利法人和资合公司,其股东当享有直接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的财产性权利;但为确保此种财产性权利,法律和章程一般承认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非财产性权利。一般而言,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直接行使的、并使股东一人独立直接受益的权利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属于财产性权利。而表决权及有关的提起诉讼的权利则使公司和全体股东直接受益,属于非财产性权利。但是,两者均为股东权中的权能,后者往往是实现前者的手段,前者往往是后者存在的目的。因此,这两种权利相辅相成,融为一体。
参考资料:
(1)刘俊海著:《股份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2)相关具体内容见刘俊海著:《股份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二章,第三章。
(3)[日]大隅健一郎著:《关于股东的共益权》,《会社法的诸问题:松本先生古稀纪念》,第150-151页,转引自刘俊海著:《股份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页。
(4)[日]松田二郎著:《会社的社会责任》,第116-160页,转引自刘俊海著:《股份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页。
(5)刘俊海著:《股份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7页。
(6)[日]大冢久雄著:《股份公司发展史论》,胡企林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7)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8页。
(8)刘俊海著:《股份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9)刘俊海著:《股份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
(10)张文龙著:《股份公司法实务研究》,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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