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站长视频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股东权的性质

发表时间:2008-10-25 12:39:51 来源: 作者:


    A:为适应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变迁,强化了对个别股东权的保护。这是由于,若在股东大会权力削弱的同时,不相应强化小股东的权利,则股东的投资热情必会因经营者之专横而受到压抑,而公司的经济社会职能亦将遭到削弱。例如,强化股东地位,废除公司章程对表决权所加之限制,承认累积投票权,禁止表决权的一般代理,赋予异议股东股份买取请求权,规定股东的账簿查阅权、代表诉讼提起权等,即是日本于1950年修改其股份公司法的重点之一。
    B:强调良好的公司治理在保障股东权实现过程中的作用。随着现代公司的日益庞大与复杂化,其经营管理更为专业,依靠股东个人之学识、能力参与公司管理以保障股东权之实现成本日益高昂。如果没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集公司大权于一身的公司经营管理者又可能会随时侵犯股东的各种权益,危及股东权。所以,各国立法例在赋予董事会及高管人员经营管理重权的同时,就非常注重强化董事、监事和经理对公司所负的诚信义务和勤勉义务。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司治理更成为全球化的热门话题。2002年7月,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the Sarbanes-Oxley Act),作为对安然、世通和全球有线通信等公司巨头会计舞弊、管理者缺乏诚信道德的立法回应。这是规范公司治理、保障股东权益的最新立法成果。
    C:对股东权的规范与保护不仅依赖公司法一个部门法,而是依赖公司法与证券法等多个部门法的互相配合。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和股东数量的增多,股东权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展,对其进行规范与保护已非公司法能够独立完成。
    D: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使股东权表现出一定的社会性。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除对股东负责外,尚应关怀劳动者、消费者、客户、公司所在地居民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股东权虽然是一种完完全全的私权利,但股份公司面向社会大众的特点,使得股东权具有了一定的社会性。当然,如何协调股东利益与利害相关者利益还需要认真研究。
三、将股东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的逻辑基础
    股东权作为适应股份公司发展而产生出来的一种民事权利,不仅有其产生的历史基础,更有其不得有然的逻辑基础。对此,日本学者大冢久雄有一番精彩的论述:“股份公司”就是个别资本在集中(zentralisation)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存在形态,并且主要是个别资本通过“结合”的方式,在更高级的个体性中扬弃自己,从而转化为社会化的单一个别资本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形态。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股份公司显然是个别资本的集中形态。这一论述表明了个别资本在集中过程中必然要有一番自我扬弃。用法律的语言来说即是让渡个别资本的所有权,而取得股东权,承担基于出资的有限责任。同时,所谓“更高级的个体性”即指新形成的股份公司拥有对集中形态的资本的所有权,公司的有权机关拥有基于所有权的一切权能,而且,这种集中形态的资本是社会化的,必然要负担起一定的社会的责任。总之,股东权是适应股份公司制度和现代市场经济的一种必需的制度安排。没有这种制度安排,则股份公司的发展无从谈起,市场经济的发展无从谈起。
(一)股东权是确立公司的法人所有权的需要
    公司具有法人性,能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关键在于公司有独立于股东权或股东财产所有权的法人所有权。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董事、经理或政府的自有财产。我国台湾学者谢在全认为,“一物由两人以上共同享有其所有权,在法律技术上可作三种设计。一是分别共有,二是共同共有,三是法人所有”;“而法人所有,其组成法人之各个人之人格已退居法人之幕后,法人已独立为权利主体,由其单独为所有权之主体,故已非两人以上共同所有之形态”。作为所有权人,公司有权在强行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围内,自由地占有、使用、处分公司财产,并从中受益,亦可排除包括控制股东、债权人甚至经营者在内的第三人的干涉、妨碍和限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为公司所有权的四大积极权能,而排除第三人之干涉乃为公司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本新闻共6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4  5  6  

相关新闻:

·王菊英诉徐琦股东权纠纷上诉案·钱碧芳、华宁公司诉祝长春、华宇公司、祝明安

推荐文章
 

·挂名股东请求返还投资款纠纷案例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7)
·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法律性质再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有关定金的几个问题
·XXX公司员工手册
·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区别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全过程

图片新闻
 

病人被开腹腔等医生5小 广西隆安公安局长等13
网络举报反腐第一案 湖 陕西男童食用毒奶粉夭

热点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中的若干争议问题
·2008年贵州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08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08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浙江省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讨债方法大全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交通事故索 [视频]姐弟房产大战
反悔的买卖 熊律师参加深圳特大网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