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的性质
包刚桥
摘要:概述了学者对于股东权性质的几种看法,提出了股东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的性质的观点。通过对股东权发展的历史和现代公司制度发展历史的回顾,在分析了股东权发生的逻辑基础后,认为股东权是确立公司的法人所有权的需要,股东权是确立股东有限责任的需要,股东权是适应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的趋势的需要,股东权是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需要,从而明确了股东权作为一种新型的具有独立地位的民事权利的性质。
关键词:股东权 股份公司 公司社会责任 有限责任原则
一、引言
股东权(Shareholder’s right;株主权)一语,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股东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故股东依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亦包括在内;狭义的股东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①本文所指的股东权为狭义的股东权。
股东权的具体内容十分庞杂,主要可分为股东自益权股东共益权两类。自益权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建设利息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票交付请求权等。共益权包括表决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享有的诉权、代表诉讼提起权、财务信息知情权、累积投票权等。②对于如此庞杂的股东权,必须从整体上对其性质加以把握。对此主要有股份物权说与股份债权说两种观点。
股份物权说以日本学者大隅健一郎为代表。他认为商法上的股份公司作为共同企业法律形态的营利社团法人,是一种将多数人分散所有的法律关系统括起来从而使之臻于简单化的机构。因此,多个企业所有者被联结为一个团体关系,而该团体作为一个法人单独享有企业的所有权、统一承受企业中的交易关系。公司的法人性作为一种法律技术,使法律关系的统一归属成为可能;而社员关系作为所有权的变形物,一方面确保由公司产生的利益归于本来所有者的股东,另一方面确保股东基于所有权而支配公司。在利益归属关系中产生的权利为自益权,而在公司支配关系中产生的权利为共益权。前者为所有权中收益权能的变形物,后者为所有权中支配权能的变形物。公司事业尽管在法律上归属作为法人的公司,但在经济上则归属全体股东。股份意味着股东对公司事业的观念的持份,在法律上即表现为股东权。③
以松田二郎为代表的股份债权说,批评前说为“物权的股份公司观”,并以授权资本制对股东新股认购权的冲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可剥夺性、无表决权股份的出现和无额面股份的采用导致的股东不平等出资为依据,认为“观念的持份”甚至“实质的持份”在股份公司中是不存在的。该观点还认为,“观念的持份”的立论依据在于将股份公司理解为合伙,从而将股份理解为持份;而且“观念的持份”理论忽略了对股份公司这种团体法的考察,漠视了股份的债权化倾向。该说主张,股份并不意味着股东的全部权利,只意味着除共益权之外的自益权,特别是股利分配请求权,此种权利具有债权性和团体性;在股份认购的场合,取得股份即成为股份公司股东,在这一基础上当然产生表决权及其他共益权。④
笔者认为,虽然股东权的具体内容中包括了一定的支配权、请求权等,但股东权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而是一种独立于物权、债权之外的一种民事权利,是随着人类社会生活复杂程度的加深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民事权利。
二、将股东权确立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的历史基础
股东权并非源于天赋,其产生与发展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历史。同时,股东权的发展史也和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史密不可分。虽然股份公司和股份公司法在世界各国生成的时间和发展脉络颇不同。例如,在欧洲17世纪初已有现代意义的公司产生,而在日本的明治维新、中国的鸦片战争以后,日本和中国才开始有现代股份公司的萌芽,时间相差200多年。加上各国的历史条件、法律文化及其他社会经济条件不同,即使同在公司制度发达的国家(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英美法系国家之间、大陆法系国家之间),股东权的内容千差万别,但是一个共同的规律是股东权内容的发展从单一到丰富、股东权从从属于物权、债权到逐渐脱离出来,成为单独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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