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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浅议对当前“债转股”制度法律问题的探究

 

发表时间:2016/4/29 16:44:14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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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六)正确引导舆论,增强社会信用观念。从实践来看,在债转股过程中的确存在不少以虚假债权掩盖真实出资和通过债转股逃避债务的现象。在信用观念较为淡漠的我国实行债转股,更有必要正确引导舆论,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和法制观念,防止赖账、逃账等“道德风险”,必须强化风险防范和约束机制,确保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切实发挥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能作用,促使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变外在的“输血”机制为内在的“造血”机制,提高经济效率。要切实着力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要求,构建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等在内的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遵循资本原则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同时适应资本原则和市场机制的要求,尊重和完善公司固有的责权均衡机制。首先,要确保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股东对债转股企业的最终控制权。应从立法上赋予资产管理公司在一定时间内对该企业实施接管、整顿和重组的权利,由资产管理公司主导对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改造,按资本额对企业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维护其股东权益,保证董事会切实履行股东委托之责,必须进入企业的董事会。对于资产管理公司绝对控股的企业,应委派适当人员出任企业的董事长。对于非控股企业,资产管理公司也应派人出任董事。同时资产管理公司应通过董事会掌握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任免权,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另外,资产管理公司委派专业人士担任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以有效行使对企业财务的检查和对所有董事、经理行为的监督职权。其次,应不断提高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水平和效率。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后要担负起改善资产质量、监控企业经营活动、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促使其尽快向现代企业过渡等一系列重任,这就对其综合能力和人员素质提出了极高要求。因此,资产管理公司要有高素质的决策管理层和经验丰富、知识水平高、专业技能强的职工队伍;要在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建立科学完善约束激励机制、风险监控机制,鼓励员工为实现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目标而尽职尽责;资产管理公司还可以聘请行业管理公司、专业人员代为对债转股企业进行稽查,以维护其股东权益。防止债转股后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损失的风险,同时保证债转股的顺利运行,立法上应加强对存续价值的保护,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整顿期间,未经资产管理公司的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任何对企业的处分和对外形式的债务均不产生法律效力;如企业仍不能提高经济效益,确需破产还债的,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优先于其他股权受偿。同时债转股也要与国有经济战略性退出相结合,迸行必要的产权结构调整。之所以要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退出相结合,是因为只有通过引入其他成分才能彻底解决国企治理结构的内在缺陷,改变国企产权主体虚位和产权不明晰的现象。改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实行“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要从产权制度上进行改革,实现国有经济战略性退出,这一思路应当成为债转股工作的指导思想。在债转股的工作中,国有企业要积极吸引和组织更多的民间资本参加,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因为仅依靠国家财政的维持很难开展下去。靠债转股企业回购股权也是困难重重。而当前民间资本具备受让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的能力。社会已具有了可用于投资的社会资金,将其中一部分转化为社会投资基金;民营资本入主国有企业将有利于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重构;目前,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出台的新政策,使资本市场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当务之急是培育机构投资者。因此,政府应放宽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允许外资和民间资本购买债转股企业的股份。将外资更多地引进来,进行资产重组的企业并非都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可以考虑让外资进入当然,为维护本国利益,应对外资购股进行适当限制,持股额不得超过20%为宜 ,同时民营企业进入债转股企业可给予支持和税收上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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