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产品由政府统购包销,资金由政府拨款,埋下管理不善,机制呆滞,冗员过多,技术落后,产品陈旧,效率低下的劣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问题充分暴露出来,许多企业由于劣根过多而陷入困境。加之国有企业融资渠道单一,企业所需要的资金基本上是靠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而来,长此以往,企业生产艰难,效益降低,还贷能力变差,银行不良贷款随之与日俱增,综合各种对策,选择“债转股”势在必行。然而,由于受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约束,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将债权转化为债务企业的股权而从事投资经营,所以国家组建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债转股”工作。其基本思路就是将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特定载体,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整合后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由资产管理公司参股或控股企业,待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后再通过股权转让或上市流通等手段收回原投入的资金。笔者撰写本文旨在与各位同仁共同探究当前“债转股”制度实行中的法律问题。
一、债权转股权的概述
(一)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债权转股权的目的就是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二、实行“债权转股权”制度的意义
【1】(一)可盘活银行不良资产,把银行不良资产分离出去,转为企业的股权,这样,就可大力提高银行的信用地位,从而搞活银行的资金。通过银行来使企业重组,改变单一的国有资本,增加国有资本的活性。
(二)可以强化对企业的经营监督。当前,存在一个突出现象是企业与银行的债权纠纷在法院很难取得胜诉,即使取得胜诉,也元法执行实施。实行债权转股权后,银行取得对企业的监管权,就能增加对债务企业的约束力度,防止企业经营行为短期化,保障银行权益。
(三)可以减轻国有企业负担,有利于实现国有企业脱困目标。可以降低国有企业的负债率,减轻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增加国有企业资本金,扭转一部分国有企业的财务亏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是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的重要举措。所以,有选择的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欠银行的债务转为资产管理公司的持股,对部分国有企业债务实行重组,成为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一项务实的选择。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也有利于解决银行面临的问题,推进银行体制改革,提高国有银行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同时通过国有银行改革,对不良贷款剥离后的银行发放贷款实行严格考核,防止再大量增加不良贷款,将有利于国有银行办成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加之债转股后,企业不用还本付息,负担随之减轻;资产负债也趋于健康,便于企业获得新的融资。而且,债转股触及企业的产权制度,推动企业尽早建立新的经营机制。
(四)可以减小社会震动,容易得到各方支持。债转股兼顾了财政、银行、企业三方面的利益。国家银行债权变股权,没有简单勾销债务,而是改变了偿债方式,从借贷关系改变成不需还本的投资合作,既没有增加财政支出,又减轻了企业还债负担,银行也获得了管理权。这是一种现实代价最小的债务重组方案,社会震动小,所以,可以较大规模上运用,有利于在较短时间内收到解脱国家银行和国有企业债务症结的成效。
(五)法院在执行中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债权人与负债企业自身的意愿,既可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经济效益,又能“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效益。使负债企业的负债结构得到改变,从此可能走出沉重的负债泥淖而焕发出勃勃生机。这样做就等于给了那些债负沉重甚至濒临破产的企业一次再生的机会。有利于增进企业的效率、促进企业的发展。增强了企业“债务应当清偿”的信用观念,有利于我国信用制度和环境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