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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讨论]工商登记能否确认股东权利?

 

发表时间:2009/11/8 0:25:50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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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冬:认定股权纠纷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最基本的方法便是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如果股东实施的暴力行为符合刑法上某一犯罪构成,那么便是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则只需要视情况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判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常 杰:处理这类股权纠纷,必须把握一个方向,那就是任何权利救济都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进行。采取暴力手段解决民事纠纷本身就违法。因暴力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不论出于什么动机,是争夺他人股权还是维护自己的股权,只要情节严重,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财产的损毁,即使是股东实施的也是违法的,因为在法律上公司财产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

黎 宏:股东之间为争夺公司控制权而实施的暴力冲突,属于因民商事纠纷而引发的刑事案件的一种类型,在这种案件的处理上,应当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对因民商事纠纷而引发的暴力事件,是不是构成犯罪,原则上按照一般的刑事犯罪的认定原则考虑。即看该暴力行为是不是引起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主观上是不是有罪过。如果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了他人身体上的伤害,或者财产上的损失,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成立犯罪的程度,那么,该行为就构成犯罪。在这个问题上,决不能因为引起该结果的原因是由于当事人之间存在民商事纠纷而认定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刑法本质上是社会秩序维持法,在国家独占刑罚权之后,除了法定情形之外,任何私人之间的以暴力解决纠纷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这是大的原则和前提。第二,在处理上,和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因为,这种因民商事纠纷而引发的暴力事件和一般的街头暴力犯罪,在起因和发展过程以及对社会一般人的安全感的影响上,还是有很大不同。因此,在其社会危害性的认定上,应当将民商事纠纷的程度、起因、解决难度等和行为人之间的暴力冲突程度加以权衡,斟酌考虑。

刘俊海:对于同时涉及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情况,法院应当根据“刑民并进”的新思维,分别审理相关的案件。对于案件事实清楚的民事案件,即使案件中有关当事人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法院也应立案,及时审理,不能机械地固守“先刑后民”的思维。当然,民事案件中的事实确需等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果才能确定的,法院可以例外采取“先刑后民”的态度。但即便如此,法院也应予以立案,而不能拒绝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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