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登记的股东可否请求工商部门给予登记
核心提示:当股权转让发生争议时,事实上的股东要取得形式上和实体上完整的股东权利,应当提起确权之诉,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仲裁裁决,再依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主持人:各位专家的讨论表明,股东名称的工商登记本身仅具有公示效力,也就是说,股东出资后,是否进行工商登记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只是未经工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为了保障股东权利的完整,未经登记的股东有何手段弥补这一法律瑕疵,是否可以直接请求公司或者工商部门给予登记?
李显冬:在股权转让情况下,受让股东只能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要求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因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办理包括股东变更在内的工商登记手续的主体是公司,而不是公司的股东,而且所需提交的材料也必须是由公司出具,而不能由股东个人提供。除非股东持有法院要求公司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有效判决,否则,仅凭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股权转让协议,股东无权单方要求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常 杰:在正常情况下,完成股东变更登记应由转让方、受让方和公司三方共同完成,工商部门对股东变更的申请主要是形式审查,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工商部门不具有对股权纠纷作实体性确权的职责和权能,一旦因任何一方不配合导致申请变更的有关资料内容不符合登记要求时,工商部门可以拒绝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当股权转让发生争议时,事实上的股东要取得形式上和实体上完整的股东权利,应当提起确权之诉,即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仲裁裁决,再依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以维护自身权益。
庞红兵:目前公司法没有授予股东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名称登记的权利,公司因此也常常以种种理由拖延甚至拒绝为股东办理登记,造成股东迟迟不能行使应有权利,引发了很多的股权纠纷。在公司怠于办理股东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如果股东或者受让人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势必造成解决纠纷的成本过高,不利于维护股东权益。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应该考虑另外的救济途径,比如将来可以规定,股东或受让人有证据证明公司怠于办理股东登记的,股东或受让人可以直接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股东登记手续,工商部门应当协助办理。从理论上讲,股东的这种权利,完全可以通过扩充股东权这一母权利而获得。
张 谷:股东名称的工商变更登记,仅有宣告效力,并无设权效力。此种登记行为是有私法上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唯公司具有申请权。但是,这种权利涉及到新老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虽然规定其也是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在不履行时将承担被处罚之后果,但尚为不足,还应赋予利害关系人一些相应的权利。所以,在公司不去或者不及时办理股东名称登记的情况下,为保护股东的利益,可以考虑采取两种救济措施:一是比照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规定在公司无故拒绝办理工商登记时,股东只以此事项为限,可以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股东登记。二是活用债权人代位制度,在公司不依照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时,由股东代替公司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股东登记。
判断股权纠纷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的界线
核心提示:因民商事纠纷而引发的暴力事件,只要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成立犯罪的程度,就构成犯罪,决不能因为引起该结果的原因是由于当事人之间存在民商事纠纷而否定犯罪。
主持人:当前,股东之间为争夺公司控制权而引发暴力事件,如进行人身威胁、抢夺公司账簿、公章时,公安机关常以股权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为由拒绝立案受理,建议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法院则告知受害人应该去公安机关报案,理由是这类暴力事件属于刑事案件。请问,如何正确处理这类因股权纠纷而引发的暴力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