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公司律师>>>正文

[专家讨论]工商登记能否确认股东权利?

 

发表时间:2009/11/8 0:25:50 来源:检察日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未经登记的股东可否请求工商部门给予登记

核心提示:当股权转让发生争议时,事实上的股东要取得形式上和实体上完整的股东权利,应当提起确权之诉,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仲裁裁决,再依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主持人:各位专家的讨论表明,股东名称的工商登记本身仅具有公示效力,也就是说,股东出资后,是否进行工商登记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只是未经工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为了保障股东权利的完整,未经登记的股东有何手段弥补这一法律瑕疵,是否可以直接请求公司或者工商部门给予登记?

李显冬:在股权转让情况下,受让股东只能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要求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因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办理包括股东变更在内的工商登记手续的主体是公司,而不是公司的股东,而且所需提交的材料也必须是由公司出具,而不能由股东个人提供。除非股东持有法院要求公司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有效判决,否则,仅凭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股权转让协议,股东无权单方要求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常 杰:在正常情况下,完成股东变更登记应由转让方、受让方和公司三方共同完成,工商部门对股东变更的申请主要是形式审查,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工商部门不具有对股权纠纷作实体性确权的职责和权能,一旦因任何一方不配合导致申请变更的有关资料内容不符合登记要求时,工商部门可以拒绝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当股权转让发生争议时,事实上的股东要取得形式上和实体上完整的股东权利,应当提起确权之诉,即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仲裁裁决,再依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以维护自身权益。

庞红兵:目前公司法没有授予股东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名称登记的权利,公司因此也常常以种种理由拖延甚至拒绝为股东办理登记,造成股东迟迟不能行使应有权利,引发了很多的股权纠纷。在公司怠于办理股东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如果股东或者受让人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势必造成解决纠纷的成本过高,不利于维护股东权益。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应该考虑另外的救济途径,比如将来可以规定,股东或受让人有证据证明公司怠于办理股东登记的,股东或受让人可以直接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股东登记手续,工商部门应当协助办理。从理论上讲,股东的这种权利,完全可以通过扩充股东权这一母权利而获得。

张 谷:股东名称的工商变更登记,仅有宣告效力,并无设权效力。此种登记行为是有私法上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唯公司具有申请权。但是,这种权利涉及到新老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虽然规定其也是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在不履行时将承担被处罚之后果,但尚为不足,还应赋予利害关系人一些相应的权利。所以,在公司不去或者不及时办理股东名称登记的情况下,为保护股东的利益,可以考虑采取两种救济措施:一是比照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规定在公司无故拒绝办理工商登记时,股东只以此事项为限,可以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股东登记。二是活用债权人代位制度,在公司不依照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时,由股东代替公司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股东登记。

判断股权纠纷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的界线

核心提示:因民商事纠纷而引发的暴力事件,只要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成立犯罪的程度,就构成犯罪,决不能因为引起该结果的原因是由于当事人之间存在民商事纠纷而否定犯罪。

主持人:当前,股东之间为争夺公司控制权而引发暴力事件,如进行人身威胁、抢夺公司账簿、公章时,公安机关常以股权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为由拒绝立案受理,建议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法院则告知受害人应该去公安机关报案,理由是这类暴力事件属于刑事案件。请问,如何正确处理这类因股权纠纷而引发的暴力事件?

本新闻共5页,当前在第4页  1  2  3  4  5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上一篇公司解散:小股东也有发言权
下一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有何差别?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