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定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应根据内容区分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本案中的股东会决议有三项内容,第1项是关于公司管理层任免的决定,第2项是关于公司与股东签订协议的效力认定;第3项是关于公司诉讼行为的决定。当事人请求确认纠合三个不同性质关系的决议之效力,法院在实体审理时要注意区分对待:决议的各部分内容,究竟是仅仅适用形式审查,还是有必要再作实质审查,应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区分。当决议中直接关乎一个独立民事行为的部分,例如决议对有关合同行为的认定,还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其请求权基础可能发生交织不清,不宜在一个诉讼中处理。建议当事人先就多个法律关系中的基础法律关系行使请求权,或者分案行使请求权。在案件裁判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决议中的不同内容作出有效、无效、撤销等具体的认定,切忌囫囵吞枣地一概而论。(作者:俞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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