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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公司股东出资流转问题的探究

 

发表时间:2008/12/29 22:39:5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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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

一人公司的目的是扩大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 有利于鼓励开创新的风险大的事业,可为社会提供更新更好的产品,增加就业机会,增加国家税收。当然一人公司的财产有限,难以对公司债权人形成有效保护,一人公司的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恩惠,难免有滥用公司形式和有限责任,导致独资企业徒有虚名,无限责任名存实亡。但这不能因噎废食,需要法律去规范它,调整它,最大限度地发挥一人公司的优越性和最大限度地限制它的危害性。无论如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人公司的发展是必然的。

3、外国一人公司产生和发展的经历,说明一人公司是经济发展的必然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而且这些国家都是经历了从不允许到允许并规范的过程。如法国1867年的公司法禁止一人公司设立和存续,直到1966年法国公司法第9条对公司股份归于一人时,给予一年时间的补正,如果一年不能补正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请求解散。1985年法国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修改法案明确规定,可设立一人公司并承认一人公司的存续。

所以,我国既未禁止又未承认一人公司的客观存在,是立法的不严密,法律的空隙地带容易造成混乱,司法也无章可循。建议立法部门尽早按我国的国情对一人公司加以规范,建立和完善一人公司的制度。

(作者系经一庭副庭长 责任编辑:俞秋玮)

 

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委政法委、市高级法院

送:市府、市检察院、市检察一、二分院、市公安局、安全局、司法局、第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发:各区、县法院、本院各庭、处、室、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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