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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规范基金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新规定

 

发表时间:2008/12/29 22:39:5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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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布通知范基金公司股权转让行为

  本报北京电(记者李巧宁) 为保障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行为的规范有序进行,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详见A2版),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通知》明确,除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出资,公司原有股东的新增出资、新增股东的出资一年内不得转让;基金公司股东出资转让要依法进行,原有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出资受让方要符合较为严格的条件,并且受让方必须是实际出资人。

  就基金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受让方应当符合的条件,《通知》明确,一是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二是经营状况良好;三是无不良记录;四是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它条件。如受让方拟成为第一大股东的,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一是属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二是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等。

  《通知》强调,受让基金公司出资成为其股东,受让方必须是实际出资人,不得通过股权托管、秘密协议等形式受让对基金公司的出资。股东转让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有关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禁止采用虚报转让价格等欺诈手段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基金公司董事对公司及全体基金投资人负有诚信义务。在股东对基金公司出资进行转让期间,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基金公司股东转让出资,转让双方需提交的材料。《通知》规定,受让方应向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基本情况、关联关系说明、投资基金公司目的等一系列文件,以便于股东会对受让方资格进行审查。股东向股东以外的机构转让出资,基金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股东会对出资转让事项进行表决。转让双方应当向股东会提交转让文件。股东会有权要求转让双方进一步提供其它相关说明。股权转让后,基金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接受市场监督。

  《通知》指出,证监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受让方提供其受让出资的资金来源以及受让方在证券市场的投资情况,包括股票账户及股票清单等。受让方是境外机构的,按照《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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