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一庭副庭长
【内容摘要】 两人公司中,股东出资无论转让给另一股东还是非股东,在适用法律上都要遇到冲突。本文对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股东出资转让的限制、股权评价方式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出资转让因立法之故而产生的适用法律的困惑,以及相应的解决设想。
【关键词】 公司法 两人公司 股权转让
两人公司是指只有两个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两人公司往往是因为股东之间关系不睦,无法继续合作,一方要求退出,终止双方的合作(合资)合同,或者一方股东的对外债务无力偿还,只能以退出股权的出资偿还,都会发生股东出资流转问题。由于两人公司只有两个股东,一方退出,就只有一方股东了,还能否成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组成。两人公司一定是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公司法》规定合资公司的形式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股东人数不得少于5人,所以两人公司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合法的让股东的出资流转,双方合法地分手,又能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这是当事人所盼望的,也是审判追求的社会效益。然而这必然涉及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因此两人公司的股东出资流转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棘手问题。本人在审判实践中作了一些思考和探究,就此作些粗浅介绍,以引起读者的兴趣和立法的重视。
一、股东出资不能抽回,只能转让
当两人公司的股东发生纠纷,一方股东常常会提出请求,返还出资,退出公司。对此,笔者认为,股东出资不能抽回,只能转让。
1、《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不得抽回出资。股东此项义务是资本维持原则的体现。“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或“资本拘束原则”是指公司成立后,必须实际上保有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实行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资本,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维护经营交易安全。这一原则要求公司在存续期间,不允许向股东分配公司的财产,不允许公司的股东把已出资的资本收回。有限公司具有资合公司的性质,股东出资将直接关系到公司的注册资本,而注册资本又直接关系到公司能否成立和存续,因此《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回出资。股东要求退出公司,但不允许用抽回出资的方法。只能转让出资给他人,以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
2、股东出资转让的实质意义是股东股权的转让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事项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些权利在理论上被概括为“股东的权利”,简称“股权”。即公司股东对公司投足了出资后,就享受股东的权利(即股权)。
股权根据行使的利益的不同可分为自益权和公益权。具体包括:受益权,也称股利分配请求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知情权,即知晓有关公司经营重要信息的权利;公司清算时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优先认股权以及股东的诉讼权。股东所有的自益权和公益权,都是股东出资后享有的,股东在出资后,放弃了资本所有权的同时,获得公司的股权。因此,从本质意义上表述,股东投出的出资,不再属于股东了,股东已丧失了这份财产的权利,该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公司,只有公司可以支配、处分资金。股东享有的是与其投入出资数相联系的股权而不是财产权,因此股东转让的是股权。
二、两人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特殊限制
1、《公司法》对股东转让出资的一般限制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可见该条款对股东转让出资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转让条件也不得违反《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公司法》为什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转让要作出限制呢,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兼资合性决定的,什么是人合兼资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