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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一百个相关问题

 

发表时间:2008/10/25 12:37:5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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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分公司有股权吗?

答: 答: 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上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拥有的公司财产属于总公司。而股权是指公司股东对于整个公司财产所占比例及对公司的管理权、经营者选择权等,所以与分公司不一样,属于两个层面的概念。分公司不能单独拥有股权。
八十八、两人股东公司,其中一人故意躲着不出来,股权转让能否进行下去?
  答:依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所以当公司股东需对外转让自己股权时,首先要征得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如果对方故意躲起来说明他有可能不同意转让,也可能故意阻止股权的转让。在一方故意躲起来不接书面通知情况下,因为《公司法》对“书面通知”送达方式没有具体规定,怎么界定“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在对方躲起来“无法送达”情况下决意转让股权的股东,我认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要求法院“公告送达”,或其他能够证明已经将“书面通知”送达其他股东的方法,比如:双挂号信等。如果其他股东在法定时间段内不答复,即依法视为同意转让。另外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就可以从约定,从而把股权转让进行下去。
八十九、股东之一死亡后,其继承人又一时找不到,其股权怎么处理?
   答: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股东的继承人一时找不到,不能擅自处理,只能保留其股份留待找到后处理或通过继承法的司法程序解决。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
九十、股东分散在外长期联系不上,其股权是否可以处理?怎么处理?
   答:股东分散在外联系不上的原因很复杂,如果他即不参加股东会也不委托别人参加(不可抗力除外),只能证明他放弃管理权,不能证明他放弃财产权和分红的权利。所以一般对其持有的股权其他股东不能擅自处理,只能为其保留股份。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可以按约定办,但原则是不能故意损害其合法权益。
九十一、大股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或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怎么办?
   答:股权可以依法转让是公司法基本原则,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大股东如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的,还可以依法起诉至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九十二、大股东欺压小股东,即不开股东会又长期不分红怎么办?
   答:《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具体列出了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了股东权利。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至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掌控公司的大股东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遇到大股东欺压小股东,不开股东会又不分红,小股东完全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九十三、纠纷股东一方将公司公章分别把持在自己一方不肯交出来又不使用怎么办?
   答:遇到此类公司内部权利纠纷,首先应该依据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会议,坐下来好好商量。如果无法召开股东会则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即诉讼解决。重新刻一枚公章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
九十四、股东一方即不来开股东会也不愿转让股份,使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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