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
|
公司
|
劳动
|
民商
|
保险
|
刑事
|
离婚
|
休闲
|
站长
|
人身
|
电视
|
工商
|
建筑
|
新法
|
文书
|
常识
|
顾问
|
照片|
咨询
|
|
刑事综合
|
诉讼常识
|
站长相册
|
媒体之声
|
远东风采
|
风景照片
|
记者联动
|
法治视频
|
法律法规
|
本站动态
|
公司律师
|
建筑工程房地产
|
民商专题
|
劳动律师
|
人身损赔
|
离婚律师
|
交通律师
|
新闻夜班
|
律师休闲
|
最新资讯
|
客户关怀
|
赔偿标准
|
本站案例
|
北海分站
|
崇左分站
|
钦州分站
|
柳州分站
|
律师营销
|
法治前沿
|
律师文集
|
法律文书
|
债权债务
|
本站下载
|
电视采访
|
本站公告
|
民商综合
|
股权转让案例
|
公司综合
|
工商登记
|
法律顾问
|
便民通道
|
职务犯罪
|
特别专题
搜索
熊律师
:
Google
百度
首页
>>>
公司律师
>>>
股权转让
>>>正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初探
发表时间:2007/10/20 10:30:28 来源:
愿将股权优先转让给合营他方,《实施条例》第2 条同时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
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此规定,其转让无效。”所以,在实践中,一方在向合营他方进行转让要约
时,如果故意诈称以高价,使合营他方望而生畏而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然后转而向第三方低价转让的,该转
让行为无效。若合营一方曾以某一价格或股权实际价值转让其股权,合营他方后又以低于合营一方曾转让的价
格将自己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而未经合营一方同意该较低价格,则合营一方就会抗辩说,由于合
营他方向第三方转让价格低于该股权实际价值或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因此实际损害了合营一方的权
益,从而导致该转股协议无效。
(四)股权转让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股权转让所导致的主要法律后果,就是合营一方或双方主体变更。
由此还必须引起合营和章程的修改。这些均属合营企业重大法律事项的变更,所以必须报原合同审批机关批准
,由审批机关从法律程序、经济可行性以及受让方的资信、经营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以保障合营企业合法权
益,防止对合营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所以,未经审批或未批准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三、股权转让中的价格计算
股权转让中具体的作价问题即价格计算问题是很重要的。因其关系到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切身利益;而目前
对股权转让的作价问题在法律上尚无明文规定;因此股权转让的作价就成为一个敏感、复杂而又必须解决好的
问题。
合营双方投资者在合营企业的投资额只是初始资本。当企业成立后,该初始资本马上转化为与此出资额相
对应的股东权益。企业成立后,特别是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出资额的转让就变成了一种投资权益(股权)的
转让。这一权益的实际价值取决于该企业当时的净产值的大小和发展的前景。企业经营好,有发展前景,这种
权益的价值就高于原出资额;反之,企业连年亏损,前景不佳,则这种权益的价值就低于原出资额;当然也可
能相等。正是由于存在着投资权益的价值同原出资额的价值相分离的现象,决定了在股权转让的作价时,除考
虑股权转让方的具体出资额外,还必须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以转让方缴付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合营企业认可的出资额为限。对转让方逾期未缴付的或未缴清
的部分,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方应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上述二者
应合并冲抵计价。
第二,以合营企业实际盈亏情况为基础。股权的价值并非一成不变,它随企业经营的盈亏状况而增贬,股
权转让时,其价值往往已发生变化。因此,转让时股权的价格只能依据合营企业的实际盈亏情况,才能给予合
理确定。
第三,转让方是以实物(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出资的,转让时还应减除该实物的折旧额。因为,
合营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是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主要资金来源,是维持企业再生产的基本条件。根据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使用范围的规定》,不能把折旧费按股权分配作为股东回收投资,而应
将折旧费留于企业。
第四,转让方以工业产权(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等出资的,在股权转让时要充分考虑到工业产权自身
的一些特点及影响其作价的其他因素,如参照技术研究、开发的费用,技术本身的先进程度,专利权、商标专
用权取得的费用、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权利人许可他人实施或转让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等。具体
的作价应由转让方、受让方和合营企业董事会三方共同商议,必要时还可聘请有关单位或专家加以评估、鉴定
本新闻共
4
页,当前在第
3
页
1
2
3
4
关注我们
: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
9月23日熊潇敏、凌通律师在玉林中级法院开庭
·
蒙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已委托)
·
8月9日上午熊潇敏律师团队成员赴兴业法院递交
·
刘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
南宁公司律师:股东与公司签订违反资本维持原
·
11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贵港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
10月19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中院开庭
上一篇
: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
下一篇
: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确认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名称
全文
作者/公司
信息
下载
推荐文章
·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
李某某诈骗案(已委托)
·
11月9日熊潇敏律师参加大成举办的民营企业刑事合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
】广西
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
邮编
】:530022 【
电话
】13878124891
【
本站地图
】
[备案号:
桂ICP备05003070号
]|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
|
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
|
自助链接
|
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
.Com
,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