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6/30 11:28:15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孙伟铭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孙伟铭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静宏
审判员 胡 华
代理审判员 任冀川
二00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罗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