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1547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花,女。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1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花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花与丈夫金某福(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自2010年9月份开始在自己经营的万丰丽沙花都X购连店内开设赌场,以扑克牌和麻将机作为赌博工具,参赌人员到小店内赌“三公”和打麻将,被告人黄某花和金某福从中抽水。2010年10月21日凌晨,公安机关查获该赌档,当场查获赌资人币96660元、港币1000元,赌博记账本一本、赌博麻将机两台、扑克牌一副。2月28日,黄某花主动到派出所交代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曾某某、林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涉案赃款、作案工具照片及辨认,情况说明等书证物证,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花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自己经营的小店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自首,可予从轻处罚。结合案情,若对其适用缓刑,其将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赌资人币96660元、港币1000元,赌博记账本一本、赌博麻将机两台、扑克牌一副,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海波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洁书 记 员 钟秀敏(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