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P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P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7、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P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P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指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原植物种子或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必须符合数量较大这一条件,否则就不构成犯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P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8、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通过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P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P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P的,从重处罚。
9、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真实意志,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P的行为。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调的是他人本来不愿意吸食、注射毒P,而行为人却使用强制方法让他人吸食、注射毒P。《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P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P提供场所,方便毒P吸食者吸食,方便注射者注射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P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是吸食、注射毒P的人,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本罪的构成必须是行为人明知他人是吸食、注射毒P的人,如果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是吸食、注射毒P的人,那不构成犯罪。比如说精神病患者需要精神药品抑制病情,医生提供了精神药品就不构成本罪,反而是应该提倡和发扬的人道主义行为。如果向走私、贩卖毒P的犯罪分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就有可能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P罪。同样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P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也有可能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P罪,而不是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P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P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P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了打击毒P犯罪,我国刑法把毒P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也纳入洗钱罪的制裁范围。洗钱罪是指是毒P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而提供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明知是毒P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