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毒P犯罪的国际联合
毒P犯罪已经不仅仅哪一个国家的事情,而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1998年克林顿总统在联大特别会议上呼吁国际联合打击毒P犯罪。[6]俄罗斯内务部打击毒P非法交易管理总局局长谢尔盖耶夫2002年6月25日在莫斯科会见新闻界时指出,必须在打击毒P犯罪领域扩大国际合作。[7]2006年10月31日,缅甸总理梭温在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15周年纪念峰会上说,东盟愿与中国协力打击毒P、贩卖妇女儿童等跨国犯罪活动。[8]联合国也在这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如《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的签署。
五、中国毒P犯罪的法律规制
毒P犯罪的法律规制是指我国法律对毒P犯罪的处罚等一系列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毒P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P罪、非法持有毒P罪、包庇毒P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P、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P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P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9]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P罪是指明知是毒P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P的管理制度。[1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P的行为以“明知”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毒P的,那就另当别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P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单位犯罪依照各条款执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P,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P,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P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P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P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P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P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P,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P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P,未经处理的,毒P数量累计计算。
2、非法持有毒P罪。非法持有毒P罪是指非法持有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P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侵犯的客体同样是国家对毒P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P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是毒P数量是否较大。毒P数量较大的,构成非法持有毒P罪,数量不大的,不构成犯罪。这与非法持有枪J罪有明显区别,虽同为非法持有,但非法持有枪J罪不要求数量较大,只要明知是枪J而非法持有即构成犯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P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P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