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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后按揭贷款合同解除之诉的法院判决书

 

发表时间:2011/9/6 10:22:36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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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自1999年11月至2000年6月期间,被告四次在《深圳特区报》上刊登售楼广告,称其开发的立新花园B栋裙楼商铺(又称"东门老街肉菜市场")有70年产权,并可"即购即返租";2000年11月至12月,被告又几次在《深圳特区报》上刊登广告称:业主购买上述商铺后,由开发商包租两年,返还16%;包租期内业主无须理由,只要提出退铺,发展商即原银奉还,同时享受返租。另,被告在一份售楼宣传资料中称,"老街肉菜市场"的内部装修标准是:地面为蓝、白广场砖,内墙为蓝、白瓷砖到顶,门店之间为玻璃间隔不到顶。

  (七)被告开发的立新花园B栋房屋于2002年3月28日取得燃气工程质量等级核定书,同年6月27日取得电梯(扶梯)验收合格证书,同年7月23日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2003年4月29日,原告以被告至今未取得《竣工验收证书》、延期交房、未兑现售楼广告中的承诺等为理由,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被告又以原告未按时办理银行按揭、构成迟延付款的违约行为为由,对原告提出反诉。

  原、被告双方在事实方面的争议是:被告开发的房屋的主体工程是否合格?

  对于该争议事实,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主体(基础)工程中间验收证明书"、立新花园三期B栋主体(中间)工程复验会议纪要以及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说明等证据,证明立新花园B栋房屋的主体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根据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立新花园B栋房屋的主体工程于2001年11月15日竣工并经过初验后,又由开发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五方于2003年6月3日对需整改的工程进行了复验,复验的结果是合格。

  原、被告双方在法律方面的争议是:第一,被告于2001年5月22日和原告签订《楼宇交接满意书》、交付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原告能否以被告迟延交房为由要求解除《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第二,被告发布的售楼广告是否有法律约束力?有无虚假宣传?原告能否据此要求解除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第三,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原告是否应向被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第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返租租金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第一个争议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开发的立新花园B栋房屋的主体、消防、燃气、电梯等工程现均已验收合格,实际上具备了交付使用的条件。原告也于2001年5月22日和被告签订了《楼宇交接满意书》,同意接收房屋。之后,原告又将房屋委托给罗新物业公司代为出租,获取出租收益。所以,本院认定被告于2001年5月22日交付房屋的行为有效。原告称被告至今未交付房屋,与事实不符。对其以此为由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第二个争议问题:本院认为,(一)被告于1999年11月至2000年6月期间在《深圳特区报》上刊登售楼广告,承诺"商铺有70年产权"、"即购即返租"等,内容具体明确,且发布在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该广告可视为要约,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称其所购买的商铺没有70年产权,没有证据证明;而根据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罗湖分局的深规土函第LH0001202号复函,被告开发的立新花园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可见,被告关于商铺有70年产权的广告宣传并不虚假。另外,原告也确实通过罗新物业公司将其所购铺位进行了出租,可见被告关于"即购即返租"的广告宣传亦无虚假。至于原告实际上有无收到租金,属于需另案处理的法律关系。(二)被告于2000年11月至12月期间在《深圳特区报》上刊登的广告(广告内容:业主购买上述商铺后,由开发商包租两年,返还16%;包租期内业主无须理由,只要提出退铺,发展商即原银奉还,同时享受返租),发布在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与本案无关,对被告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不能以此为理由主张解除合同。(三)商铺的地面是铺设蓝、白广场砖还是土红色地砖,以及商铺之间是以玻璃间隔还是以铁网间隔,均不影响原告对铺位的使用;诉讼中,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两者之间有价格上的差异;所以,上述装修标准的改变不能成为原告解除合同的理由。综上,原告以被告有虚假广告宣传、违背广告承诺为由,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也不能得到本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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