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3/4/23 11:03:30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贺 国 强
审 判 员 胡 元 军
人民陪审员 付 万 宏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颜 烨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