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娄底市娄星区农业局与被告潇湘职业学院土地置换合同纠纷案例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娄星民一初字第165号
原告娄底市娄星区农业局。
法定法表人谢仁凡,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锋,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海军,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娄底市娄星区农业局职工。
被告潇湘职业学院。
法定代表人傅胜龙,该学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资,潇湘职业学院基建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舒坚,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娄底市娄星区农业局与被告潇湘职业学院土地置换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贺国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元军、人民陪审员付万宏参加评议,于2009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底市娄星区农业局的委托代理人陈锋、成海军,被告潇湘职业学院的委托代理人刘永资、舒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娄底市娄星区农业局诉称:2002年12月18日,被告通过批准在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碧溪村(以下简称碧溪村)和原告下属娄底市娄星区园艺示范场(简称园艺场)扩建征地154.245亩,2003年10月娄底市政府对被告扩建用地的红线范围进行适当调整:被告征(转)用地红线西端301桩点往东200米,垂直娄涟公路为分界线,以西留给园艺场,以东留给潇湘职业学院,潇湘职业学院已办理手续的154.245亩土地中划给园艺场的面积从分界线东侧往北补足,批准被告采取补偿金和部分土地置换方式对园艺场进行补偿。2004年5月25日,被告与园艺场签订了《征用土地补充协议》,约定:潇湘职业学院将征用碧溪村临娄涟公路长200米的土地计16.608亩,在办理征地手续的同时办理好转让手续无偿划拨给园艺场。事后,被告在碧溪村临娄涟公路征地164米给园艺场。2004年11月园艺场改制。同年12月,娄底市娄星区政府组织原被告就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进行协调,明确被告在2005年4月底前补征约40米临街面土地并办理好手续,2005年10月10 日,娄底市娄星区政府再次协调,被告再次承诺在2006年6月30日前办妥,事后,原告两次函告被告,督促其履行协议,但被告一直未予履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并自2005年5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成立,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被告办学许可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
2、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一份,证明被告为扩大办学规模,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根据被告要求及省国土部门批文组织各职能部门协调,同意被告采取土地补偿金及土地置换方式有偿受让娄星区园艺场约160亩土地。
3、娄底市人民政府娄政函[2003]98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娄星区人民政府要求变更娄底潇湘职业学院征地红线图有关事项的批复,证明娄底市人民政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02]政国土字第470号文件,批准被告有偿受让娄星区园艺场土地,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征地红线图范围适当调整:按娄底潇湘职业学院征(转)用地红线西端301桩点往东200米,以东后娄底潇湘职业学院;娄底潇湘职业学院已办理手续以154.245亩土地中划给园艺场的面积从分界线东侧往北补足等等。
4、娄底市人民政府娄府阅(2003)101号关于潇湘职业学院建设有关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证明娄底市人民政府再次督促被告及市区有关部门,依据娄政函[2003]98号文件,在2003年12月底前完成征(转)用地工作。
5、征用地补充协议一份,证明娄星区园艺示范场和被告根据省政府及市政府的文件精神,对被告征用园艺场土地房屋后进行的补偿安置协议,其中协议(3)项明确将征用碧溪村临娄涟公路长200米的土地计16.608亩,在被告办理征地手续的同时办好转让手续,无偿划拨给园艺场,该宗地的所有经费由被告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