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娄底市人民政府征用(划拨)土地补偿方案、审批单、土地使用权证及红线图,证明2004年5朋28日被告经娄底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娄星区园艺示范场154.245亩土地及附属设施,并于2004年10月8日办过土地权属证。
7、关于区园艺场企业改制办公会议纪要(娄底市娄星区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娄星企改办[2004]9号),证明2004年11月娄星区园艺示范场根据国有企业改制政策改制,因园艺场系原告下属二级法人单位,其改制后的权利义务由原告承受。
8、宗地图一份,证明根据娄底市人民政府(2003)98号文件、(2003)101号文件精神以及被告与园艺场的《征用土地补充协议》的规定,证明被告应征用碧溪村临娄涟公路长200米,16.608亩地土地予园艺场,但根据宗地图被告实际只征用了临娄涟公路长164米,尚有长36米临街面未能征用补偿予原告。
9、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娄星政征[2005]1号关于潇湘职业学院在区园艺场征地有关遗留问题处理的会议纪要二份,证明因被告未能按文件和协议征用土地,致使园艺场在临娄涟公路临街面缺少36米,经区政府组织原、被告双方协调后,被告曾二次承诺于2005年4月底前、2006年6月30日前办理好,并交押金15万元存入园艺场专户。
10、致潇湘学院函二份,证明被告未能按其承诺履行,原告于2006年11月21日、2008年11月18日曾二次函告被告、催促被告尽快办理补征临娄涟公路长36米土地手续,但被告至今未能履行也无法履行。
被告潇湘职业学院辩称:2002年12月18日,被告通过批准在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碧溪村和园艺场分别征地137.637亩和16.608亩,共计154.245亩,2003年10月27日,为有利于园艺场改制安置职工,娄底市政府对被告的红线范围进行了调整,原没有被征用的学院北面的属于园艺场的部分土地调整归被告,故被告与园艺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被告将征用碧溪村的临娄涟公路长200米的16.608亩土地无偿划给园艺场,事后,被告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将该16.608亩土地征用并办到园艺场名下,因该地块临娄涟公路一面只有160余米,不可能达200米。土地置换后,原告以该土地临娄涟公路长不足200米为由,多次找被告,双方发生纠纷,被告为顺利扩建校园,不得不根据区政府协调会议要求,支付15万元押金,答应补征36米临娄涟公路土地给原告。事实上,36米临娄涟公路土地因没有进深而无法规划征用。因此,被告已经按协议约定补足了原告土地16.608亩,不存在不履行义务,至于临娄涟公路200米,系土地状原因所致,再补征临娄涟公36米土地亦无法实现。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娄底潇湘职业学院为支持其答辩理由,提交了以下证据:
1、娄底潇湘职业学院用地呈报资料,证明潇湘职业学院因发展规模需征用土地,得到国土部门支持并予申报;被征用土地中,有原告原娄星区园艺场土地9.1661公顷(计91661.1平方米,合137.637亩),娄星区涟滨乡碧溪村集体土地1.1169公顷(计1169平方米,合16.608亩);碧溪村的该土地坐落在娄涟公路旁,为临街面;从最初确定的征地红线图可知,被潇湘职业学院征用并兑换给原娄星区园艺场的碧溪村该土地,是一块嵌在园艺场土地中且属形成并已确定面积的土地,根据潇湘职业学院整体用地需要纳入进来。
2、征(占)地拆迁承包协议,证明潇湘职业学院已办理好征地手续,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3、征用(划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单,证明潇湘职业学院已经补偿碧溪村16.608亩土地。
4、规划图纸,证明被告兑换原告的碧溪村16.608亩土地在该图纸范围内,并不只有164米的长度,而是超过了164米,因为加上双方的贡献用地至少为10米,加上164米达184米。
经本院组织双方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6、7没有异议,对证据3-5、8-10的真实性亦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