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潇敏律师
庾焕南律师
二OO六年十二月五日
一审胜诉
2007年1月19日,宁明县公路局对此案作出宣判。一审判决支持了熊律师关于事发当天驾驶自卸货车的驾驶员是黎A而非黎B的观点;采纳了熊律师关于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的观点;采纳了熊律师关于宁明县公路局管理上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意见。一审判决认定大卡车方承担40%的民事责任;判决宁明县公路局承担20%的民事责任。宁明县公路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领取判决书后的谭女士激动的泣不成声,在给熊律师打电话告知结果时,说道:苦苦等了这么长的时间,终于有个可以向其逝去的丈夫交代的结果。
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宁明县公路局、黎A、黎B均提出上诉。2007年3月,在崇左市中级人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上,黎A、黎B没有提出证据。重辩称,案发当天,黎B不是驾驶自卸货车的驾驶员。宁明县公路局向法庭提交了其委托南宁市某交通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实地测量证明等证据,以证明事故发生路段不需设定急转弯、下坡标志。因该份证明的来源、勘测单位的资质证明、勘测人员名单、勘测人员资质、委托相关手续均未明确,熊律师在庭上对该份证据提出了质疑,认为在没有相关受托单位、勘测人员资质证明的情况下,该份证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发回重审
二审庭审结束后,原来简单的案件突然变得扑朔离迷起来。二审以一审案件违反程序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谭女士说,“实在不解,法院为什么叫我到法院,问我家婆的事,说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程序,所以发回重审。”令人不解的,在一审法院叫谭女士到法院接受询问,并进行记录的举动很让人不解。按谭女士的话说,好家婆早已过世,怎么会存在遗漏当事人呢?熊律师也犯迷糊,在民事起诉状中,根据都没有提及到谭女士家婆的事,那为什么法院会主动要求谭女士去接受询问呢?熊律师决定等待法院是如何处理这个遗漏当事人的问题。
在重审庭审中,熊律师坚持原来的代理意见。黎A、黎B方坚持认为黎B不是驾驶自卸货车的驾驶员。宁明公路局亦未提交新的证据,同时强调,本次事故与其不设置交通标志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2007年10月12日,谭女士接到了宁明县法院重审后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确认:1、事故发生当天驾驶员系黎A;2、确认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能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3、宁明县公路局虽未在事故发生路段设置相关路标,但与事故发生没有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最后判决:驳回谭女士、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继续上诉
对于重审后一审的判决结果,谭女士拿着判决书很是不解,为什么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存在诸多瑕疵的情况下,法院仍然作为判案的依据?就交警部门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调查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为什么在判决书中避而不谈?宁明县公路局明显存在管理过失,为什么不用承担责任?谭女士、陈某某的家属决定委托熊律师继续上诉。
本站熊律师决定继续接受他们委托,向二审法院崇左市中级人法院提起上诉。
(附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谭XX,女,1975年9月18日出生,壮族,住宁明县城中镇兴远街X号。
上诉人:潘XX,女,1999年7月26日出生,壮族,住宁明县城中镇兴远街X号。
法定代理人:谭XX,女,1975年9月18日出生,壮族,住宁明县城中镇兴远街X号。系潘XX之母。
委托代理人:熊潇敏,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2号富仕园大厦6楼,电话:0771-5511820
上诉人黄XX,女,1947年5月20日出生,壮族,住宁明县亭亮乡山荷村通判屯。
上诉人陈XX,男,1995年5月22日出生,壮族,住宁明县中华街X号。
法定代理人:李X,住宁明县城中镇中华街X号。
委托代理人:熊潇敏,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2号富仕园大厦6楼,电话:0771-5511820
被上诉人:黎B,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明县国营天西华侨农场2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