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案应由被告黎A、黎B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1、卡车占道行使,侵犯摩托车方的路权,是导致事故的发生的主要原因,应由卡车方即黎B、黎A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举证图片录像1、5)
(图中G点系交警部门认定的撞击点)
通过刚才庭审举证,有图片、录像等资料证明,在该路段通行的车辆,特别是上行的车辆基本上是偏向路的左边行驶的,这是司机在该路段驾驶的一种习惯,或是一种本能,目的就是确保安全。而被告方驾驶装有7吨重大卡车上行爬坡时,也会遵循这个习惯,也会有这种保护自身安全的本能,也会尽量往左靠。那么,在该路段如果大卡车在上行时向左边靠势必就会占道行驶,下行车辆势必会受到一定的阻碍,稍不注意,两车就会发生事故。
从事故现场照片来看,两车撞击后,卡车是向前移动后才停下的。从图片上卡车的位置不是撞击时卡车的位置。从摩托车翻落的位置以及一些物件散落情形以及地面的擦痕来看,撞击点就是摩托车前轮处。因为从事故现场勘查记录来看,双车无刹车痕迹,也无擦痕,那么,在摩托车前轮与卡车左前轮撞击后,由于受到阻力,加上摩托车后座乘客重量惯性的作用,车尾往后摆而翻跌。因为摩托车没有滑行的痕迹,从而断定摩托车没有滑行,因此我们认为摩托车前轮处即为撞击处。那么,我们把大卡车还原,也就是说将现在大卡车所处的位置往后还原当时撞击那一瞬间大卡车的位置,(显示照片-6)我们可以看得出大卡车占道或靠左行驶是非常明显的。从交警测量该路的路宽为5.1米(看模拟现场图1-12即为H点为撞击点,),撞击点离右边距离约0.8米,而摩托车身宽度约0.6米,摩托车也是占用仅能通过的路宽,交警部门怎能认定摩托车占道,没有靠右行驶呢?相反,我们认为是大卡车没有靠右行驶,侵犯了摩托车的安全行驶的路权,导致摩托车不能确保安全通过,从而酿成事故。因此,我们认为应由卡车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卡车方没有行使充分的注意义务,在发现险情时没有采取减速、慢行、避让的措施,导致事故发生,也应承担事故责任。
关于这个观点,可以从我们事后做模拟现场得以论证。从现场测试结果来看(打开模拟记录),在此路段摩托车以每小时50公里的速度下坡,卡车以每小时20公里的速度上坡(按黎A的供述两车的速度进行测算),当在拐弯处彼此看到对方时,最近的直线距离为21米。如果按曲线测量,两车之间的距离远远大于21米。那么,在大于21米远的距离双方就互相看到对方的情形下,作为卡车方也应减速,慢行,靠右行驶,且在这么远的距离时间下,也完全可以采取上述相应的措施。但是卡车方却没有靠右行驶,这是酿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另外,我们在上面也陈述了当时驾驶卡车的是黎B,而黎B是驾驶证的,属于无证驾驶,在出现险情时由于没有受到正规训练,加之驾驶经验不足,增加了其没有采取减速、停车、避让的措施的可能性,在出现险情的情况下不懂如何避让,没有履行其作为驾驶员充分的注意义务,最终因操作不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我们认为这才是事故的真正原因。黎B对此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详细谈谈模拟现场的情况)
3、黎A是肇事事辆桂AF1775的车主,在明知其儿子黎B无驾驶证的情况下,仍然让其儿子黎B驾驶车辆,在管理车辆上存在过失,应对事故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四、宁明县公路局在事故发生路段没有设置明示的交通标志,管理上存在过失,应对事故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具体代理意见另附)
综上,我们认为黎B应对事故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黎A让无证人员驾驶车辆,管理上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宁明县公路局作为公路管理部门,在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的地方不设置交通标志,管理上存在过错,应对事故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合议参考。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同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