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审理此案后,认定陈军给肖琴的48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经过妻子同意,而且这笔钱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无权处分。而肖琴在接受陈军赠送的这笔钱时,已经知道陈军是有家室的人,还无偿接受,所以她的行为也不属于善意取得。最终,法庭认定陈军赠送给肖琴的48万元属无效赠送,判决肖琴全额返还这笔钱。此后,陈军的妻子与其离婚。
法官介绍,“小三”事件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在日常生活中,妻子面对“小三”,涉及财产方面,常以忍让为主,不知道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小三”,妻子都可以依法要回。
为了让父母宽心
会忍到春节后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每年春节前后都有一个离婚小高潮。2014年的春节在1月31日,根据市民政局统计,去年1月份,南京市有2575对夫妻选择和平分手,2月份即年后则离了2470对。
猛一看,年前离婚多,年后一个月要比年前一个月,离婚量减少105对。仔细一看,其实不然。因为去年1月份,婚姻登记处有24个工作日(周六也是上班的),平均每天约有107对夫妻来办理离婚。2月份本身只有28天,再加上春节放假,一共是19个工作日,平均每个工作日有130对夫妻离婚。也就是说,年后比年前,每天要多离23对。
“大概都是想瞒着父母和子女,先把年过了,也有想给彼此多一点相处考虑的机会。”南京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分析,年后来离婚的有不少是中年夫妻,不想让年迈的父母担心,所以为了不影响家人的情绪,苦撑着过完春节。“也有夫妻为了面子,担心过年时亲戚询问,所以年后才会‘撕破脸皮’。”
不过,该负责人表示,也许是经过认真思考,所以这些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时都很平静,名下房产、债务债权、子女抚养问题都一一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了,好聚好散。
离婚时给妻子的财产,复婚后能不能要回?
离婚协议
离婚时,丈夫把房子赠予妻儿
南京人周亮和陈芳20多年前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而且生了多个子女。
在1998年的时候,周亮以自己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了自己名下。房屋买来之后,一家人就住了进去。2002年的时候,两人才补办了结婚登记。
到2006年时,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房子归陈芳和孩子共同所有。离婚后不久,周亮就跟他人结婚了。可再婚两年后,他又离婚,并在2010年时跟陈芳再次登记结婚。
复婚之后
他独占拆迁款,妻子将他告上法庭
2013年,陈芳和子女住的房子面临拆迁,复婚后的周亮就跟拆迁办签订协议,并将补偿款占为己有。
没想到拿了补偿款后,周亮不想用于家庭生活,而是想自己乱花。这引起了陈芳的不满,并称原则上房子是她和子女的,补偿款应该归他们,周亮无权处置。而周亮却称,既然双方复婚了,原来的房子也是他自己出钱买的,后来才赠送给陈芳和子女,现在复婚后,他要回来也没什么不可以。因周亮拒绝给钱,陈芳就将他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
当年赠予有效,丈夫不能随便用拆迁款
南京中院审理后判决,周亮需全额返还拆迁款。法官介绍,周亮和陈芳在1994年前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属于事实婚姻。当时买的房子,就应该算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周亮自愿把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房产给了陈芳及子女。虽然后来双方又复婚,但当年周亮赠予房产有效,房子已成为陈芳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子女的共同财产,跟周亮没关系。复婚改变不了当年的有效赠予,所以周亮无权处置房产,不能随便使用拆迁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