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篮球比赛具有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风险。这种对抗性必然存在冲撞、进攻、盖帽等基本运动行为,在强烈的身体对抗中发生人身损害是极有可能的,出现人身损害事件按常识应在意料之中。在激烈的篮球对抗中因进攻防守本身就存在较多的身体接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原被告之间出现相互碰撞等引发受伤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对此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虽然小康对小蔡左上牙齿脱落没有过错,适用公平原则,应酌情对小蔡给予经济进行补偿。
小蔡因本次事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为1.5万余元。结合本案情况,法院判决,小康补偿小蔡经济损失1.5万余元的30%即4752元为宜,其余
部分由小蔡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