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和陈小姐仍坚称房屋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山法院审理认为,涉诉房屋至今仍应属于杨女士和张先生的共同财产,现杨女士与张先生已经由法院判决离婚,对本案诉争房屋的分割应根据双方和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女方权益及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的房屋价值补偿的原则处理。综合本案案情,遵循上述原则,本案诉争房屋归杨女士所有,由杨女士给付张先生30万元的房屋价值补偿(以当时的房价,此房屋估价约70万元)。判决后,张先生和陈小姐再次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